關于印發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3-08-22 17:12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23-00183
- 發文日期
- 2023-08-17
- 公開日期
- 2023-08-22
- 文件編號
- 錫人社發〔2023〕49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體裁
- 通知
- 關鍵詞
- 社會保障,通知,公開
- 內容概述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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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健全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強化職業技能培訓賦能產業導向,規范培訓項目管理,提高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加強新職業新業態培訓工作的通知》(蘇人社辦〔2021〕34號)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錫人社發〔2023〕4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項目制培訓以規范培訓管理、提升項目實效、保障資金安全為管理原則,全面落實“放管服”要求,優化服務,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和“雙隨機、一公開”等管理方式。
第三條 江蘇省無錫技師學院(無錫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高訓中心”)負責項目制培訓政策的落實和經辦服務。
第二章 培訓范圍
第四條 項目制培訓方向以培育產業緊缺技能人才和促進就業為導向,聚焦“465”現代產業集群等發展需要,突出智能制造、數字技能、綠色技能、新職業、新業態以及創新創業、重點民生等領域,提高技能人才職業素養和崗位技能。
第五條 項目制培訓項目名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年版)中技能類職業(工種)以及國家人社部最新發布的技能類新職業(工種)名稱;不適宜使用職業分類大典中職業(工種)名稱的,根據崗位技能特性,可以名詞(如設備名稱等)加動詞(如操作、制造等)命名。
第六條 項目制培訓范圍主要是目前尚不能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或在我市不具備組織職業技能評價條件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
第七條 項目制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技能、職業素養和求職能力等,將數字技能內容融入培訓評價過程。培訓形式主要包括訂單培訓、專項培訓、新職業培訓、創業創新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職業培訓包等,可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開展培訓。
第三章 培訓對象
第八條 以勞動年齡段內、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錫市區內企業職工(含在本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為主要培訓對象,以及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本市戶籍或本地高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就業重點群體和靈活就業人員。
第四章 實施主體
第九條 項目制培訓承訓機構,應依法在錫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職業技能培訓資質或相應培訓條件,且近三年無培訓違法違規記錄。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央企、國企、龍頭企業、行業內代表性企業(不含專營勞務派遣的企業)等用人單位。
(二)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含其他職業院校)。
(三)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承擔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各級公共實訓基地、行業協會(學會)等。
(四)優質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五)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機構。
第五章 項目確定
第十條 人社部門在本市范圍內面向社會廣泛征集培訓項目。擬承訓單位(申報單位)向高訓中心提交《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申報書》(附件1)。高訓中心負責對項目申報書進行書面初審。
第十一條 培訓項目及承訓單位確定方式如下:
(一)達到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的培訓項目,按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訓單位;
(二)未達到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的培訓項目,且只有一家單位申報,通過專家評審方式確定培訓項目及承訓單位;有兩家及以上競爭的,擇優確定承訓單位。
(三)因工作期限等特殊情況的培訓項目,可采用特例采購等方式確定承訓單位。
第十二條 結合申報單位的承訓能力、項目培訓成本和年度資金總量等因素確定培訓人數,單個班級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第十三條 培訓項目在申報單位報價的基礎上,按照制造類不超過3000元/人、生產服務類不超過2000元/人、生活服務類不超過1000元/人的標準,實行“單獨核價、一項一價”。
第十四條 培訓項目成本主要用于場地設備使用費、師資費、培訓材料費、實訓耗材費、方案制定、命題費及考核人員勞務費、管理服務費(按不超過10%計提)等培訓過程中實際產生的費用,不得用于住宿費、餐費、交通費等支出。其中,培訓場所及培訓設備使用產生的折舊、租賃、能耗等費用,按每人每課時不超過6.25元列支成本;項目產生招標代理費的,納入項目制培訓成本。培訓項目由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核定成本總額,確定培訓人均單價。
第十五條 通過規定程序確定培訓項目、培訓成本及承訓單位后,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制培訓清單。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項目制培訓實行開班申報制度,承訓單位應于開班前5個工作日內完成“無錫人社網上辦事大廳”開班申報工作。
第十七條 承訓單位應嚴格按照培訓教學計劃開展項目制培訓,并簽署《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誠信承諾書》(附件2),加強培訓簽到、臺賬資料收集存檔、效果監測等培訓過程管理,切實做到培訓過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八條 承訓單位承諾按照經備案的考核方案組織考核,填寫《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考場記錄表》(附件3)。嚴格執行省市關于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發放管理服務工作的有關要求,考核合格人員由系統生成統一的職業技能培訓合格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 培訓結束后,承訓單位應按《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存檔目錄》(附件4)建立培訓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七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條 高訓中心負責項目制培訓的統籌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訓中心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組織檢查,同時引入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對培訓過程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監管與評估。對抽查到與承諾不符的培訓項目,責令承訓單位進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且無正當理由說明原因的,取消申請補貼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擅自將培訓任務轉包、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培訓中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及時終止培訓,列入警示名單,取消本次項目制培訓承辦資質。如補貼已撥付的,承訓單位應退回撥付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八章 資金撥付
第二十三條 承訓單位在培訓結束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登錄“無錫人社網上辦事大廳”完成補貼申請,上傳《項目實施績效報告》(附件5)和《無錫市職業技能培訓單位補貼申請表》(附件6)。高訓中心根據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培訓過程真實性核查報告,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按實際參訓人數和培訓人均單價撥付培訓補貼(培訓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核定成本總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由人社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面向特定對象,或面向特定項目、或按照特定培訓形式確定的項目制培訓,可參考本通知,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培訓項目、補貼標準、管理要求和資金撥付方式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制培訓項目實施市、市(縣)區兩級分級管理,市(縣)區人社部門負責本級項目制培訓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各市(縣)區可參照本文件執行,或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2023年起新確定的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項目按此文件執行。
附件:點此下載全部
1.《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申報書》
2.《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培訓誠信承諾書》
3.《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考場情況記錄表》
4.《無錫市職業技能項目制存檔目錄》
5.《項目實施績效報告》
6.《無錫市職業技能培訓單位補貼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