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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江蘇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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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職稱〔20134

                                         

        江蘇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全省中小學教師的能力和水平,引導教師進一步提高專業發展,積極投身教育教學實踐,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業化強的教師隊伍,根據全省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和中小學教師工作崗位特點及要求,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教師和教研室(教師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宮、電化教育館中專門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與研究工作,并已獲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在職在崗教師。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分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憲法和法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熱愛學生,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遲申報、不得申報或取消現任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處分者,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當年不得申報,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四)處分未撤消者,不得申報。

        第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應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1.獲得專科學歷后,在小學教師崗位工作滿3年,或獲得本科學歷后,在中小學教師崗位工作滿1年,可初定二級教師。

        2. 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在中小學教師崗位工作滿3年,或獲得博士學位后,能勝任中小學教師工作,可初定一級教師。

        (二)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小學教師獲得專科學歷后,受聘二級教師5年以上。

        2.中小學教師獲得本科學歷后,受聘二級教師4年以上。

        3.中小學教師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從事教育教學工作2年以上。

        (三)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后,受聘一級教師5年以上。

        2.獲得博士學位后,受聘一級教師2年以上。

        (四)申報正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獲得本科以上學歷(40周歲以下申報者須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以上學位)后,受聘高級教師5年以上。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要求,結合所從事的教學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年均繼續教育學時符合要求。

        第七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2.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合格證。

        3.取得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證。

        4.取得計算機專業專科以上學歷。

        第三章 一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八條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學能力,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擔任團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指導教師等其他學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現職期間擔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擔任其他學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勝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據學生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現職以來,本人或所帶班級、團隊和其他學生管理工作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

        第九條 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比較扎實的學科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專業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有一定的教學經驗。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過一定年級段的循環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偏少的學科,任課教師須有其他與教育教學工作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二)校級以上公開課教學5次以上,其中校際間2次或縣(市、區)級1次以上,公開課教學質量高,受到好評。獲得評優課(教學基本功競賽)校級一等獎1次或二等獎2次或縣級三等獎。

        (三)教學內容正確,教學方法得當,每學年學生對其課堂教學滿意度達到85%以上。

        第十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積極參加教科研活動,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縣(市、區)級以上的教育教學刊物上發表過本學科教學研究論文2篇;或在縣(市、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組織或認可的論文評比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1篇;或參與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的教材5千字以上;或承擔縣(市、區)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并撰寫課題報告或課題研究論文。

        第四章 高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教育工作要求

        積極參與學生思想教育工作,任教以來,擔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擔任團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指導教師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擔任團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指導老師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能根據學生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本人或所帶班級、團隊和其他學生管理工作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 

        第十二條  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教學業績顯著。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勝任本學科教學工作,從教以來擔任過1次大循環教學工作或2次小循環教學工作,或擔任過3屆畢業班的教學工作,能獨立指導學生開展實驗等工作,并主持校本課程開發和實施。

        (二)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因課程計劃、學校性質、規模等原因而課時偏少的學科,任課老師須有其他與教育教學有關的工作量作為補充。

        (三)每學年學生對其課堂教學滿意度達到85%以上,是學校公認的教學骨干。開設過校級以上公開課5次以上,其中校際間4次以上或縣(市、區)級2次以上,公開課教學質量高,受到好評;或獲得縣(市、區)級以上評優課(教學基本技能競賽)二等獎或市級三等獎以上獎勵。

        在鄉鎮以下(不含中心鄉鎮)中小學連續任教10年以上的農村教師,教科研課題和成果可放寬一個檔次。

        第十三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刊物上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2篇。

        (二)在省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教學類公開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組織或認可的論文評比中獲二等獎以上1篇。

        (三)正式出版過與本學科教育教學相關的專著或譯著,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四)參加編寫教材(由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或本人撰寫教參(由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寫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五)主持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教科研項目,并通過成果鑒定或獲得市級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在市級以上正式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與課題相關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至少1篇。

        在鄉鎮以下(不含中心鄉鎮)中小學連續任教10年以上的農村教師,研究論文可減少1篇,教科研課題和成果獎可放寬一個檔次。

        第十四條  專業示范要求

        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第十五條  專職教科研人員評審條件

        (一)任教以來,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滿8年,有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任現職以來,在本級區域開設講座或教學示范活動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2次。專職教研人員每學年到學校聽課不少于80節,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50節。

        (三)任現職以來,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教育教學刊物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發表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四)任現職以來,主持過市級或作為核心成員參與過省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課題經鑒定已結題;或獲得市級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提交的論文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五)任現職以來,能較好地組織區域教科研工作,學科教學質量穩步提升,得到本學科教師一致認可,所指導教師測評滿意度達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培養二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與評審條件

        (一)申報條件

        學歷破格:獲得大專學歷滿5年,從事教學工作滿25年,受聘一級教師6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等次。

        資歷破格:業績特別突出的教師,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后,受聘一級教師滿4年,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優秀等次。

        (二)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條(其中1條為必備條件):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學經驗豐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在市級以上(資歷破格者須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組織的評優課或基本功大賽中獲一等獎以上。(必備條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學生管理工作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突出的成績,本人或所帶的班級獲得市級以上(資歷破格者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必備條件之一)

        3.教書育人成績突出,獲得市級以上(資歷破格者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表彰獎勵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必備條件之一)

        4.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職教科研人員在核心期刊上)公開出版發行的教育教學類刊物上發表本專業研究論文2篇以上。

        5.主持過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教科研課題并通過鑒定,或獲得過市級教科研成果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6.對教育教學的某一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積極組織參加教改實驗,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論證,已取得明顯效果,并在市級以上范圍內推廣。

        第五章 正高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十七條 教育工作要求

        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團隊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7年以上,或擔任團隊輔導員、課外活動小組指導教師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9年以上。

        第十八條 教學工作要求

        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強,專業知識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實,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藝術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教育教學業績卓越。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本學科各年段教學規律,出色完成規定的教學任務,每學年學生對其課堂教學滿意度達到85%以上,中學教師原則上承擔過畢業班教學,小學教師原則上擔任過循環教學,教學質量高。

        (二)在縣(市、區)級以上范圍開設教學示范課或學科講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級以上范圍開設,并獲得好評。

        (三)獲得評優課(教學基本功競賽)市級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獲得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名教師等稱號。

        第十九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正式出版過學術著作(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參編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3萬字以上的教學參考用書,其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可合并減少2篇。

        (二)主持或作為課題組核心成員參加過省級以上教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結題;或獲得過省級二等獎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提交的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第二十條 專業示范要求

        在學科教學中能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在本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具備下列條件:

        (一) 任現職以來,有組織、有計劃地指導過3名以上青年教師,被指導對象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取得顯著進步,并成長為縣(市、區)級以上優秀青年教師。

        (二)具有領導和組織教育教學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學教育各類學術或專業委員會發揮作用,有較強的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  專職教科研人員評審條件

        (一)任教以來,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滿10年,有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任現職以來,在本級區域開設學科講座或教學示范活動年均5次,其中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年均不少于2次;每學年聽課不少于80節。

        (三)任現職以來,在省級以上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或學術論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發表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正式出版過學術著作(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參編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或3萬字以上的教學參考用書,其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可合并減少2篇。
            (四)任現職以來,主持省級課題或作為課題組核心成員參加過國家級教科研課題研究,并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結題。或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提交的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五)任現職以來,本區域教科研工作組織有效,學科教學質量居省轄市前列,是同行公認的學科領路人,所指導教師測評滿意度在85%以上。

        (六)達到第二十條規定的專業示范要求。

        第二十二條  破格申報與評審條件

        (一)申報條件

        學歷破格:獲得大專學歷,從事教學工作滿30年,受聘高級教師6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優秀等次。

        資歷破格:獲得大學本科學歷(40周歲以下須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受聘高級教師4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優秀等次。

        (二)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五章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教書育人成績突出,獲得國家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

        2.出版本學科學術專著3部以上,在省內外產生重要影響。

        3.獲得省級教科研成果一等獎或國家教科研成果獎,為江蘇省基礎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二級、一級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不實行學歷、資歷雙破格申報。

        第二十四條  “雙肩挑人員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根據其工作特點,教學工作量可適當減少,其中正校級人員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同學科普通教師任課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40節;副校級人員的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同學科普通教師任課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50節;中層管理人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的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同學科普通教師任課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60節。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刊物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專業刊物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須有ISSNCN刊號);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論文發表時北京大學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以及論文集收集的論文均不作為申報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材料。專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專著或教材上署名為準。

        第二十六條  表彰獎勵應與本人從事的專業領域相一致,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教科研課題、獲獎應與申報學科相關相近,以課題下達部門蓋章的課題下達文件和申報書為準。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須獲得與申報專業相應的國民教育學歷,所學專業與所教學科不一致的,需參加所申報學科合格學歷段學歷教育2門主干課程的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

        第二十八條 專職從事電教教研、教育資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必須緊密聯系學校教育教學實際,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有組織、有計劃地具體指導教育信息化的應用與研究工作。電教研究人員須承擔本級以上的教科研課題,其教科研成果必須切合學校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必須對市、區縣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專職從事電教研究工作的人員正常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應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3篇以上;正常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研究論文5篇以上。專職從事教育資源制作開發人員每年撰寫設計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級以上正式刊物獨立發表,并設計、制作、編輯視頻資源30分鐘以上,并在市級以上范圍推廣使用;或每年開發并制作教育資源不少于3個,其中至少有1個在市級評比中獲一等獎,并在市級以上范圍推廣使用。

        第二十九條  專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或主要從事心理健康教育、適當兼任其他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可申報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每周除擔任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包括活動課程)外,還須從事6小時以上的個別咨詢或團體心理輔導,并提交工作記錄。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條件執行。

        第三十條  兼職從事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工作的教師,應按所教學科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其兼做少先隊工作方面所獲獎勵與其他學科同組獎勵同等對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教育教學類或少先隊活動類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有關少先隊工作方面的論文可視作1篇專業論文。

        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少先隊輔導員稱號的教師,可申報品德政治(少先隊活動)學科,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少先隊工作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有關少先隊研究論文,申報一級教師需3篇以上,申報高級教師需5篇以上。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學科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隊活動)、歷史、地理、音樂、美術、體育、綜合實踐活動、信息技術、勞動技術、通用技術、心理健康教育等學科。 

        第三十二條  本資格條件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等取得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三十四條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細則,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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