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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資格條件

        江蘇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時間:2023-04-13 11:41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推進我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自然資源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地質勘查、土地、測繪地理信息、國土空間規劃、海洋等自然資源工程相關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具體如下:

        (一)地質勘查:指地質礦產、水工環地質、巖土工程、物化探與遙感、探礦、地質實驗測試(選礦)、采礦等。

        (二)土地:指土地調查與監測、評價與評估、開發與利用、土地整治、生態修復、不動產登記等。

        (三)測繪地理信息:指大地測量、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與服務等。

        (四)國土空間規劃:指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

        (五)海洋:指海洋規劃與經濟、調查與監測、開發與利用、預警監測、生態保護與修復等。

        第三條  自然資源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規劃師)、工程師(規劃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規劃師)、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規劃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規劃師)

        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具備與申報專業一致的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1項中型以上項目,或2項小型項目,提交項目工作報告、技術研究報告等成果材料。

        (二)參與編制自然資源領域規劃、方案等技術文件,或參與自然資源科普等技術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師、規劃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規劃)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規劃)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規劃)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規劃)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規劃)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規劃)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第十一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規劃)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與申報專業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項:

        (一)參與完成2項中型以上項目,或3項小型以上項目。項目成果經評價達到行業水平,或具有實用價值,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二)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參與編制2項縣(市、區)級以上自然資源領域規劃、方案等技術文件,并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實施。

        (四)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2發明人)或發明專利授權,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排名前2著作權人)。

        (五)參與起草1項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并已發布實施;或參與編制1項自然資源領域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已發布實施。

        (六)參與撰寫或翻譯出版1部著作。

        (七)公開發表1篇論文,或在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1篇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項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可替代1篇論文;1項發布實施的自然資源領域法規或規章可替代1篇論文。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高級規劃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規劃)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規劃)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取得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規章;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

        第十四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規劃)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與申報專業一致的(一)至(六)和(七)(八)中的各一項:

        (一)作為主要成員,完成1項大型項目,或2項中型項目。項目成果經評價達到行業較高水平,或實用價值較高,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二)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主要成員,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自然資源領域規劃、方案等技術文件,并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實施。

        (四)承擔研制開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鑒定處于國內先進水平。

        (五)獲得2項與專業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排名前2發明人)授權或3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第1著作權人)登記證書,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得1項與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排名前2發明人)授權,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六)作為主要成員,起草1項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并已發布實施;或作為主要成員,編制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自然資源領域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已發布實施。

        (七)作為主要編著者,撰寫出版1部著作,本人參與編寫不少于5萬字;或翻譯出版1部著作,本人翻譯不少于5萬字。

        (八)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2篇論文;或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學術會議(論壇)上公開宣讀2篇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項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主要成員)可替代1篇論文;1項發布實施的自然資源領域法規或規章(主要成員)可替代1篇論文。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規劃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規劃)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規劃)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運用;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規劃)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與申報專業一致的(一)至(五)和(六)(七)中的各一項:

        (一)主持完成2項大型項目,或3項中型以上項目。項目成果經評價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或實用價值高,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二)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主持研制開發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鑒定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四)獲得2項與專業相關的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授權,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五)主持起草1項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2項團體標準,并已發布實施;或主持編制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自然資源領域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已發布實施。

        (六)作為主編或副主編,撰寫出版1部著作,本人參與編寫不少于10萬字;或翻譯出版1部著作,本人翻譯不少于10萬字。

        (七)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2篇論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1項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論文;1項發布實施的自然資源領域法規或規章(主持)可替代1篇核心期刊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自然資源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自然資源工程職稱。

        第二十一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加大對愛崗敬業、解決實際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 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 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 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自然資源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自然資源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 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江蘇省自然資源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2江蘇省申報XX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

        3.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應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4.對照總則,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5.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6.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錄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7.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9.對照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相應設計方案、成果報告、規劃、著作、論文、標準等材料,以及著作權、專利證書和獎項證書等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須原件掃描上傳職稱申報系統,提交的紙質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書面認可或任命的,在項目實施、標準或規劃編制等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組織者或項目負責人。

        2.主要成員: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子項目負責人、專題負責人、技術組長、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等;標準、規范等制訂過程中具體負責某一主要部分起草工作的完成人。

        3.參與:在負責人的帶領下,參加項目全過程并承擔技術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認定條件為成果中的署名參加人員,排序不限。

        4.項目: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技項目、工程項目或技術開發與咨詢項目等。項目規模等級,國家、行業等有相關標準的,按相關標準確定;暫無相關標準的,綜合考慮項目經費、工作內容等因素確定,并在評審通知中公布。

        5.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指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的一種獎勵,一般由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

        6.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7.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符合要求。

        8.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9.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0.核心期刊:指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等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專業學術期刊。

        11.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級自然資源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12.交流報告:指在學術會議(論壇)上大會宣讀的本專業學術文章,須提供會議通知、議程等證明材料。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指學校畢業后,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含同級)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8.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0.本條件中相應層級規劃師是指從事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他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相應層級工程師職稱。

        四、對報告、著作、論文要求的說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規定數量的報告、著作、論文、學術交流文章等,發表(撰寫)時間須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之后。

        2.專業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材料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內容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的材料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的成績,內容要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有一定的見解,應體現申報人員工作中積累的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論文替代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的標準、法規、規章等業績材料替代論文要求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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