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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時間:2023-04-13 11:32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調動廣大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中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知識產權專業職稱納入經濟系列,分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和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第四條  知識產權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成績合格并通過評審后,獲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正高級職稱采取評委會評審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學術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從事知識產權事業的敬業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失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或著作、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執行《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參加知識產權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習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二)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三)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及其發展趨勢。

        第九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和運行規范,或者主持建立本單位知識產權運營管理體系,知識產權運營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建立本單位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單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報告,并得到實際運用,有效規避了相應知識產權風險。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發展規劃咨詢報告,并被客戶采納且取得顯著成效;或者為客戶提供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市場營銷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報告,并被客戶采納且取得顯著成效。

        (四)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辦理的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勝訴。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并被相應主管部門采納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為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關鍵技術提供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并被采納且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研究課題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評審(排名前3)。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章、戰略、規劃制定,或者知識產權政策、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訂。

        第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本條(一)至(十一)項中的1項和(十二)至(十五)項中的1項: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成效顯著、業績突出,本單位被市(廳)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評為知識產權先進單位或授予相應榮譽。

        (二)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成效顯著、業績突出,被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者評為先進個人。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本單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報告2份以上,并得到實際運用,有效規避了相應知識產權風險。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為客戶提供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發展規劃咨詢報告2份以上,并被客戶采納且取得顯著成效。

        (五)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被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評選為對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代理的重大知識產權案件勝訴或和解1件以上。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地方性法律、政府規章、戰略規劃制定1項以上,或者參與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發布實施。

        (七)作為主要負責人和起草人,組織編制本單位知識產權類標準1項以上,并經市(廳)級以上標準主管部門備案,投入實際運行,取得良好成效。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其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的創新做法和經驗得到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者推廣運用。

        (九)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報告2項以上,且被使用單位采納后有效規避了重大知識產權風險,挽回了重大經濟損失。

        (十)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專利導航分析報告或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分析報告2項以上且被使用單位采納后有效實施專利布局,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十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獲獎項目(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2項以上。

        (十二)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知識產權論著(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撰寫6萬字以上)1部以上。

        (十三)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知識產權論文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研究課題2項以上(排名前3);或者論文和研究課題合計2篇(項)以上。

        (十四)為解決知識產權方面復雜、疑難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產業或關鍵技術專利態勢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知識產權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獨撰或第一作者)。

        (十五)作為主要完成人,所從事的知識產權政策研究成果作為政策建議獲市(廳)級主要領導批示并被采納1項以上。

        第四章  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后,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滿5年的可申報評審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的,或者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的,二者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

        1.作為主要完成人,其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獲得省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或相當獎項一等獎、二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的主要發明人(銀獎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者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的主要設計人(銀獎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獲得江蘇省專利項目金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或者獲得江蘇省政府專利發明人獎的個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制定知識產權類國家標準1項以上(排名前3)。

        5.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或表彰。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領導和組織能力,在本專業理論研究或某一領域的研究上取得創新性成果。

        (二)系統掌握本專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三)熟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本專業工作中運用。

        (四)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并能把握其發展趨勢。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級主管部門重大知識產權項目2項以上;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省級政府知識產權項目1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研究課題2項以上(排名前3)。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2項以上。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產業專利導航分析報告2項以上,并在實際運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運行體系建設,在實際運行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者本單位被國家主管部門評定為知識產權工作先進集體或授予相應榮譽。

        (六)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企事業單位重大項目或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國內知識產權分析報告5份以上,并在實際運用中取得顯著成效,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或者主持完成企事業單位主導產品海外目標市場專利侵權分析報告3份以上,在實際運用中有效規避海外專利侵權風險,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規章、戰略、規劃擬定2項以上。

        (八)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辦理重大知識產權案件2件以上。

        (九)作為起草組成員,參與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條約或標準、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制定或修訂(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本條(一)至(十)項中的1項和(十一)至(十四)項中的1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其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或相當獎項三等獎以上獎項2項以上(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其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做法和經驗受到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表彰或推廣。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知識產權管理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類地方標準制定或修訂2項以上(排名前3)。

        (四)作為起草組成員,參與有關國際組織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條約或標準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或者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雙邊、多邊條約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

        (五)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專利導航分析報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單位采納,或者分析報告給使用單位累計節約成本、挽回損失、創造經濟效益達到1000萬元以上。

        (六)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辦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被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評選為對外公布的典型案例。

        (七)作為案件主辦人或代理人,辦理重大知識產權案件2件以上,或者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累計挽回經濟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的知識產權研究報告、分析報告或對策建議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和運用1項以上。

        (九)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研究課題、成果或提出的政策措施被相應主管部門采納,并在工作中得到具體運用或實施。

        (十)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知識產權項目或重大項目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2項以上。

        (十一)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知識產權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十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知識產權論文3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知識產權研究課題3項以上,或者論文和研究課題合計3篇(項)以上。

        (十三)作為主要完成人,為解決知識產權領域復雜、疑難問題而撰寫的高質量研究報告、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立項知識產權研究(論證)報告、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及技術鑒定報告3篇以上。

        (十四)作為主要負責人,所從事的知識產權研究成果作為政策建議獲省(部)級以上主要領導批示或采納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專業人才,申報時應對照基本條件和相應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報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的,由其所在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申報人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濟、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知識產權專業,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可以直接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的,可申報評審高級知識產權師。

        第十八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十九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江蘇省知識產權專業人員

        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和填報規范

        1. 按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2份。

        2. 對照總則,將申報評審的專業、類別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3. 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4. 對照學歷、資歷要求,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5. 對照繼續教育要求,須提交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完成的繼續教育情況,提供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6. 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科研項目須提交科技項目合同、驗收證書等復印件,橫向服務合同須提交簽訂的合同、完成證明等復印件。

        7. 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知識產權業績涉及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的應當提供國家或國務院部委、省級政府相關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資格條件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或領域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

        3.熟練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4.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5.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研究開發任務。

        9.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10.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1.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主要設計人等。

        12. 主要負責人:指在工作或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的人員。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本資格條件中的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2. 本資格條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3. 本資格條件中的相關專業是指經濟、會計、統計和審計專業。

        4. 本資格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5. 本資格條件中所指業績、運行效率、成效、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估。

        6. 從國內外引進的本專業具有特殊成就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江蘇省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7. 本資格條件中的知識產權運營包括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投資、融資(質押融資、信托融資、證券化融資)等。

        8. 本資格條件中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等的訴訟、異議、爭議、復審、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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