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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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的指示要求,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江蘇省文物博物(以下簡稱文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江蘇省文博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文博專業技術人才積極性,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文博專業人才隊伍,為促進文博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全省各類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管理所及其他機構中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文物博物館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應用技術研究等;文物保護包括文物修繕、修復、復制、拓印、監測、鑒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等。
第三條 文博專業職稱設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研究館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積極為文博事業貢獻力量;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職稱申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不得申報。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助理館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助理館員資格:
1.獲得碩士學歷或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助理館員。
2.獲得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并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館員。
3.獲得大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可申報助理館員。
4.獲得高中或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助理館員。
第七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技術能力條件
基本掌握文博領域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和相關政策法規。
第八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基本具備從事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各項日常基礎性工作。
第四章 館員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館員資格:
1. 獲得博士學位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館員資格。
2. 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取得助理館員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館員資格。
3.取得助理館員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可申報評審館員資格。
(二)破格申報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直接申報館員資格:
1.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或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縣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及相應獎項)2項以上的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或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取得1項在市(廳)級以上有一定影響的考古、文博專業某一學科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鑒定認可)。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條件
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具有較為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一定的研究經驗,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排名前3名)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1名)的學術論文、調查報告、考古發掘報告2篇。
(三)獨立撰寫并在市(廳)級以上的學術研討會上宣讀論文1篇和在內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考古發掘簡報、專業調查報告2篇(本款僅適用于縣以下從事文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了解文博行業發展現狀,在本領域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能夠在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獨立開展本專業工作。在本領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夠較為熟練解決常見的技術問題、取得某些技術成果;或者作為參與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取得助理館員資格以來,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熱心公益活動,發揮良好作用,具有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的能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2項以上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專業技術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和付諸實施,取得一定效益,并經專家鑒定認可。
(二)參與完成5項省(部)級以上文物保護科研項目,研究成果公開發表。
(三)參與2項市(廳)級以上或者5項縣級以上文博及相關專業科研項目,并驗收合格。
(四)參與完成1項中型或3項小型考古發掘項目(含完成發掘資料的整理,編寫并發表發掘報告、簡報或專著等)。
(五)對一般文物具有較高鑒定水平,能夠獨立評判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并具有參與1000件以上的文物鑒定經歷。
(六)參與完成5項專題展覽的內容編寫和形式設計。
(七)參與完成(前3人)5項中型展覽、展示講解詞的編寫,或3項中型社會教育活動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小型社會教育活動項目。
(八)參與研發1個系列或50件文創產品。
第五章 副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
1.獲得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館員資格后,參與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學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排名前三或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可提前1年申報副研究館員。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條件
取得館員資格,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較深的研究經驗,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10萬字以上),或本專業學術譯著2部(漢字共30萬字以上)。
(二)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和專業調查報告(含考古發掘報告)各2篇。
(三)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
(四)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和在省級學術會議上宣讀的報告1篇(本款僅適用于縣以下從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創造性開展工作。在本專業領域取得具有創新性和行業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較高的實踐操作能力,參與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有代表性的技術成果;或者作為主要參與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取得館員資格以來,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熱心公益活動,發揮骨干作用,主動培養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主持完成3項中型的古建筑(大遺址)文物保護規劃編制或文物修復工程,審核通過或驗收合格。
(二)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2項省(部)級文博及相關專業科研項目(含相關專業重點項目),或主持完成3項市(廳)級文博及相關專業科研項目(含相關專業重點項目),并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家委員會驗收通過。
(三)具有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資格,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主持完成3項中型考古發掘項目,并驗收合格。
(四)對一個類別以上一般文物具有較高鑒定水平,能夠獨立評判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鑒定經歷。
(五)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主持完成3項中型展覽、展示的內容編寫和形式設計,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2項大型或主持完成3項中型原創社會教育活動項目,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2部相關視頻、影像資料或公開發表相關科普文章。
(七)主持研發10個系列或100種文創產品且產生良好效益。
第六章 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研究館員資格: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可申報研究館員資格。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主持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學術獎一等獎以上,可提前1年申報研究館員資格。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研究成果條件
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科研工作能力強,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專業知識,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2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共30萬字以上)。
(二)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1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20萬字以上),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
(三)獨立或合作翻譯(排名第一)并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5部(漢字共70萬字以上)。
(四)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相關專業大型調查、發掘報告6篇(論文數量不低于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發表)。
(五)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5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發表)。
(六)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和在省級學術會議上宣讀的報告2篇(本款僅適用于縣以下從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縣(市、區)及以下單位申報人員,所發表論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加大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評審比重。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在相應學術、技術領域有獨到見解,能夠解決復雜的專業問題或指導完成重大科研任務、工程或項目,在專業領域內起帶頭作用和指導作用。在本領域取得具有重要學術價值或廣泛社會影響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突出的實踐操作能力,成功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影響力的技術成果;或者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或項目。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以來,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熱心公益活動,發揮主導作用,主動培養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的古建筑(大遺址)保護規劃方案的編制或文物修復工程,審核通過或驗收合格。
(二)主持完成2項省(部)級或5項市(廳)級文博及相關專業科研項目(含相關專業的重點項目),并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家委員會驗收通過。
(三)具有考古發掘項目負責人資格,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考古發掘項目,并驗收合格。
(四)對一個類別以上的珍貴文物具有較高鑒定水平,能夠獨立評判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鑒定經歷,能夠獨立完成文物征集鑒定評估報告,在鑒定珍貴文物中發揮主導作用。
(五)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展覽、展示的策劃或內容編寫和形式設計,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完成2項大型或5項中型原創社會教育活動項目,并公開出版1部相關視頻、影像資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七)主持研發20個系列或300種文創產品且產生良好效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實行代表作評價制度,重點考察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代表作包括考古報告、專業研究或技術報告、出版的著作、發表的論文,包括已實施的展覽策劃方案、文物修復方案、文物保護規劃、文物展陳設計方案、文物安全設計方案、文物征集鑒定評估報告、講解社教資料、文創產品等。
第十九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由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員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從事藝術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博物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藝術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3份。
2.“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同時上報該表格的電子文檔,文件名格式:“申報專業+級別+姓名”,例如:“文博專業副研究館員李四”。
3.對照“總則”,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的欄目處。
4.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近5年的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7.對照“專業理論水平及研究成果條件”,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提交由單位負責考核考查的有關證明材料,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或著作復印件。
8.“學術會議上宣讀的報告”字數不低于3000字,提交的材料包括:會議通知、宣讀的報告及相關輔助證明材料,材料須經主辦單位核實、蓋章。
9.對照“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內相應欄目,并提交反映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的單位證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和課題結項報告。凡展覽和社會教育活動項目,需提交項目的策劃書、設計大綱(活動方案)和效果圖片等整套完整資料,以及相關效益證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規定要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大型考古發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5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遺址的發掘,舊石器地點100平方米以上的發掘,并解決本專業的重要學術問題。
2.中型考古發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200~500平方米古遺址的發掘,舊石器地點50平方米以上的發掘,并解決本專業一定的學術問題。
3.小型考古發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200平方米以下古遺址的發掘,舊石器地點50平方米以下的發掘。
4.大型陳列展覽:指長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500件以上的陳列展覽,或200件以上展品并有多家省級單位藏品參與合辦的重要臨時展覽,具有較高學術含量,并召開相關的學術研討會、出版相關論文集或出版相關圖錄。
5.中型陳列展覽:指長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200件以上的陳列展覽,或100~200件展品并有多家文博單位藏品參與合辦的臨時展覽,具有一定的學術含量。
6.小型陳列展覽:指100件以下展品的陳列展覽。
7.大型、中型、小型社會教育活動項目的界定,參照大型、中型、小型陳列展覽。
8.大型文物:指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或單體建筑面積300~500平方米、群體建筑(含古代遺跡)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一級文物5件以上。
9.中型文物:指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單體建筑面積200~300平方米,或群體建筑(含古代遺跡)面積500~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二級文物15件以上。
10.小型文物:指單體建筑面積100~200平方米或群體建筑(含古代遺跡)面積300~500平方米的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三級文物30件。
11.維修項目:文物保護單位重點修繕(局部復原)項目或嚴重破損文物的修復或科技保護項目。
12.展覽策劃:是指策劃各類文物主題展覽,包括展覽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展覽主題的確定、觀眾的定位、陳列主題與設計思想的確定、文物的選擇、展覽經費的預算、展覽宣傳模式的選擇和確定以及相關學術活動的籌辦等總體設計內容,并形成方案。策劃人應參與展覽實施的整個過程。
13.項目主持人:指考古發掘項目的領隊和專業技術負責人;科研(應用)項目的課題組長;陳列展覽的總體設計、內容設計或形式設計的專業技術負責人;策劃、審定社會教育活動的專業技術負責人;古建筑(大遺址)、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方案的編制或文物維修(修復)保護項目的專業技術負責人(以該項目的正式證書、文件或指課題第一申報者為準)。
14.主要參與人:是指參與大型或省(部)級以上項目的前5位為專業技術骨干,其他項目的前3位專業技術骨干。
15.科研成果獎:指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社科成果獎、優秀著作獎等。
16.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市(廳)級以下獎的前3人或省(部)級及以上獎的前5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以獲獎項目申請書(獎項申報書)為準。
17.專著:是指著作者專門針對某一問題進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一定的創造性的著作。
18.著作:指具有專門、系統學問的作品(含專著、論文、古籍注釋、學術性著作編譯、全國通用教材等),工具書須視學術含量,由有關專家審定。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文章匯編、圖錄、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以及創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視為學術著作。
19.譯著:指翻譯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外文學術著作。
20.論文:指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的文章,字數不低于3000字。凡對專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含評介、綜述),不能視為論文。
21.公開發表、出版:指論文、著作在有“CN”刊號、“ISSN”或“ISBN”編號的出版物上發表或出版發行。
22.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學核心期刊目錄、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和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收錄的期刊目錄。
23.效益: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須提交可供參考的材料)。良好的效益是指受到媒體的關注高(多家媒體及同一媒體多次正面的宣傳報道)、公眾參與量大等社會效益或者投入產出比高的經濟效益。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等。
2.本條件所規定專業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合著學術著作排名第二的,兩部相當于一部排名第一;排名第三的,三部相當于一部排名第一;同時本人撰寫的文字總量應符合相應要求。一部學術譯著相當于一篇核心期刊專業論文。
3.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性文章、宣讀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4.本條件規定的各類工作業績,不論何種級別、何種規模、何種影響,其學術價值或專業技術水平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5.本條件所提“市”指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6.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7.資歷計算方法:從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之日(以公布時間為準)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需同時附上相應公開發表的專題論文。
9.本條件所指“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經市(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可”的程序參照科技成果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新技術、新項目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下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結果填入“鑒定表”;
(4)市(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結論并填入“鑒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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