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數字經濟(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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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著力打造全國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新高地的決策部署,不斷提升智能交通行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人才支撐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智能交通行業特點和人才職業發展需求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智能交通工程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暢通智能交通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在充分考慮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智能交通工程技術人員專業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智能交通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智能交通系統、工程、工具、運營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服務于智能交通領域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智能交通系統:包括交通信息技術、數據通信傳輸技術、電子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及智能車輛技術、網絡信息安全等技術的科研、開發與應用,標準和定額及規范編制、技術咨詢、推廣等工作。
(二)智能交通工程:包括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檢測等工作。
(三)智能交通工具:包括智能交通工具研發設計、生產組裝等工作。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包括智能交通系統運營過程組織實施、控制及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數字經濟(智能交通)工程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奉獻精神;作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助理工程師應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并能解決智能交通工程專業一般性技術難題。
(二)參加智能交通行業產品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技術改造、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參加智能交通行業專業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工作等。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完成的工作項目獲獎(科學技術獎、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優質工程獎等)。
(二)參加開發、推廣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作者,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技術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寫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 獲得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 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
(二)參與完成過與專業相關的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運營管理辦法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施工規程、管理辦法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等的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四)參與完成過與專業相關的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與專業相關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的研發設計、制造或技術管理、技術改造或生產管理工作并在市以上推廣。
(七)參與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八)完成企業關鍵設備或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九)主持或獨立承擔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預測,被主管部門或單位采納,并經實踐驗證基本準確。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以上:
(一)作為完成人,獲得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負責市(廳)級以上與專業相關的重點項目或單位主導項目的開發、設計、制造、試驗檢測、生產技術管理等相關任務,其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
(五)參與完成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參與完成與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政策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規范制定等項目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七)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八)參與開發與專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與專業相關的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九)參與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確認的與專業相關的定型或優秀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并在行業或市場中有較好應用。
(十)參與解決本專業較復雜技術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十一)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實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或江蘇省專利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能對重大和關鍵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技術發展規劃;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智能交通系統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省(部)級科研課題或攻關項目,或2項以上市(廳)級科研課題或技術改造攻關項目。
2.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的制(修)訂,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3.有參加過國家或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的經歷,并具有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編制全國或區域性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發展規劃,或主持承擔省、地區的本專業規劃。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
1.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勘探測量等各階段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3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工程項目評價類項目。
3.主持開發和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并組織推廣科研成果3項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過1項以上大、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等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5.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制(修)訂,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
6.參加過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施工報告的論證、審查、鑒定,提出可考證的重要技術建議并被采納。
7.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施工計劃、施工方案,完成大、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4項以上,取得顯著成效,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三)智能交通工具
1.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2項以上對智能交通工程系列產品的主要開發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工作。
2.完成本專業的智能交通工具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2項以上,并通過實踐驗證。
3.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重大項目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4.完成大中型企業關鍵智能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重要成套設備的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5.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在智能交通工具方面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四)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1.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過3項以上重點智能交通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過3份以上智能交通建設項目運營管理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等。
3.主持制定過2份市(廳)級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等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智能交通系統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7中2項及8~10中1項: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
4. 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 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科研課題,通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審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產生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6. 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國家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定額或制(修)訂的省地方(團體)標準、規范、規程、技術指南等,通過評審鑒定或頒發使用。
7. 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全國或區域性規劃2項以上。
8. 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管理系統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9. 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0. 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二)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5及6~8中各1項: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智能交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已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5. 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的省(部)級重點智能交通工程評價類項目,已通過評審。
6. 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 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 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三)智能交通工程建設施工監理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7及8~10中各1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
3. 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建設管理或施工、或監理、或試驗檢測大中型工程項目3項以上,已通過工程質量檢驗并達到合格等級。
5. 作為大中型項目主持人或專項工程負責人,在工程施工建設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并科學地組織管理,工程質量全優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并為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 主持完成的國家行業標準,或制(修)訂的本專業技術標準、施工規程、管理辦法等,已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并頒行。
7. 主持或負責編制的工程標書均已中標,且工程完成質量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鑒定,達到優良等級。
8. 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建設施工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9. 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0. 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智能交通建設工程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2篇以上。
(四)智能交通工具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5及6~8中各1項: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負責完成3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智能交通工具關鍵部件研究、設計、制造和技術管理,經同行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負責完成2項省(部)級以上確認的定型或優秀產品,并能夠在智能交通設備中良好地運行使用。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5. 負責完成1項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及1項產品標準的制定,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6. 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具方面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 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 為解決智能交通工具研發應用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2篇以上。
(五)智能交通運營管理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以下1~5及6~8條中各1項: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 主持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智能交通工程重點建設項目3項以上的驗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4. 主持完成運營管理的重要技術報告、專題報告3份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或經同行專家認可具有行業先進水平。
5. 主持編寫行業規范、技術標準、運營管理辦法等2份以上,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或頒行實施,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 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智能交通工程運營管理方面著作(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7. 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8. 為解決智能交通運營管理方面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3篇以上。
第五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和二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智能交通工程或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全面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并能科學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發揮引領和示范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大型智能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科研、規劃、勘測、設計、咨詢、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編寫人,主持完成過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定額或規范的制訂或修訂,或2項以上省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程、規章的制訂或修訂,并已公布實施。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一)至(六)及(七)至(八)中各1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開發的產品在多個省級以上地區推廣應用,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七)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八)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智能交通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申報相應層級智能交通工程專業職稱。
第二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從事智能交通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參考,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智能交通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智能交通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智能交通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數字經濟(智能交通)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三十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三十一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對“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其他相應層級以上稱號,可作為評審參考。
第三十二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附 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簡稱“申報表”,下同)。
2.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應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9.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書和佐證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復印件。科研課題方面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方面,應提交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參與全過程中關鍵節點材料。對要求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需提供立項報告、建設單位、應用單位證明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材料。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或實例材料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所有材料須按規定要求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書面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主要參加者、技術骨干:指分項目、子課題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施工建設中型項目副經理,小型項目經理以及主要單項建筑物的主要設計人或施工負責人,或運營管理技術負責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6.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7.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任務。
8.有關設計等級標準,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9.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0.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社會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可參照使用。
11.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包括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
12.優質工程獎: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質工程獎。
13.科學技術類獎項(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4.項目負責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15.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指在項目中負責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某一專業技術工作,或解決項目中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由獲獎單位或業主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獎項申報原始材料。
16.重大疑難問題: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影響很大的問題。
17.關鍵技術問題:指在整個技術工作中最緊要的部分或轉折點,對問題的解決起決定性作用。
18.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19.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20.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1.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篇幅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22.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23.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數字經濟(智能交通)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4.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會議議程(日程)等證明材料。
25.實例材料:即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是指針對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進行詳細深入報告。文中必須有自己的觀點,并附任現職期間的具體實例處理分析。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本條件所指的“智能交通工程相關專業”,是指涉及智能交通領域的相關類專業,包括信息技術、數據通訊傳輸技術、電子控制技術、計算機技術及智能工具技術。
5.本條件所指的“智能交通系統領域”是指鐵路和城市軌道自動運行、車聯網和自動駕駛;智能港航和船舶、智能道路和橋梁、空中交通管理,智能城市交通管理、物流服務;交通工程專用通信網絡、監控網絡、應用軟件或系統等。
6.本專業工作年限: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7.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9.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10.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與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11.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2.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及官方網站查詢核驗證明。若獲優秀設計獎,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若獲優質工程獎,應提交原始任命書、合同協議、竣工驗收證明等。
13.本條件所指技術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
14.本條件所指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須經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其程序參照科學技術類獎項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下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3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填入“鑒定表”。
(4)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
四、技術報告、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學術交流文章等。論文發表時間為取得現職稱后撰寫。
2.專業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職稱后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內容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成果,要求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能體現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問題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5.論文替代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的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授權發明專利等業績材料替代論文要求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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