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數字經濟(網絡安全)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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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著力打造全國數字經濟創新發展新高地的決策部署,不斷提升網絡安全行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人才支撐能力,建立健全符合網絡安全行業特點和人才職業發展需求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網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暢通網絡安全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在充分考慮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變化對網絡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專業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網絡安全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網絡安全研究、網絡安全產品生產、網絡安全技術應用、網絡安全服務等方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網絡安全研究主要包括網絡安全相關基礎性技術、前沿技術、關鍵技術研究等技術崗位;網絡安全產品生產主要包括網絡安全相關產品設計、開發、生產等技術崗位;網絡安全技術應用主要包括網絡安全相關的系統架構設計、實施或應用部署等技術崗位;網絡安全服務主要包括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威脅分析、安全測評、產品檢測、應急響應、標準規范編制、數據安全保障、安全運維與監管等技術崗位。
第三條 數字經濟(網絡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生產服務一線技術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助理工程師應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并能解決網絡安全工程專業一般性技術問題。
(二)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
(三)參加網絡安全行業產品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技術改造、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網絡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條:
(一)參加完成1項縣(局)級以上本專業領域相關的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鑒定。
(二)參加完成網絡安全產品體系架構設計、關鍵系統的軟硬件系統設計、信息系統規劃建設等工程項目1項以上,項目通過審查或驗收。
(三)參加完成系統部署、運維保障、應急響應、風險評估、安全測評、產品檢測或漏洞挖掘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并獲得同行專家組認可。
(四)參加網絡安全競賽項目、網絡安全攻防演練、本行業人才培養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績并獲得同行專家組認可。
(五)參加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本行業相關獎項或榮譽。(是否有必要加一條論文或研究報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 獲得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制(修)訂過相關行業的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
(二)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完成網絡安全行業產品的研發設計、制造或技術管理、技術改造。
(三)參與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四)能夠解決本專業復雜技術問題,處置本地一般或較大網絡安全事件。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一)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1項縣(局)級以上與專業相關的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并通過鑒定。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專業相關的軟件著作權,已實施并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參與制(修)訂2項以上相關行業的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并通過相應部門批準或相關行業專家認可。
(四)參與完成本專業3項以上設計、部署實施、評價、認證、評估、驗收等專業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專項技術報告,對防范、控制網絡安全風險有顯著效果,獲同行專家組認可。
(五)作為主要成員,解決本專業領域技術難題2項以上,并形成技術報告,獲同行專家組認可。
(六)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網絡安全風險和事件調查工作2項以上,形成調查報告,獲同行專家組認可;或者參與成功處置本地一般或較大網絡安全事件2次以上,取得一定社會效益,并得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認可。
(七)獨立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與專業相關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設計開發,為單位取得一定經濟效益。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科學技術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九)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行業認可的期刊或學術會議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范、指南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十)作為主要作者,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生產服務一線技術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 國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或江蘇省專利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 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修)訂過相關行業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并通過相應部門批準或被有關企事業單位采用。
(二)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對行業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重要的網絡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
(四)作為主要成員,解決過本專業工程領域技術難題,或者參與成功處置過本地較大網絡安全事件。
(五)獨立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領域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設計開發,為單位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或被推廣使用,并得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認可。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七)中2項和(八)至(九)中1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1項以上,并按規定通過鑒定或驗收。
(三)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制(修)訂2項以上相關行業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并通過相應部門批準或被有關企事業單位采用。
(五)作為主要成員,完成本專業3項以上設計、部署實施、評價、認證、評估、驗收等專業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專項技術報告,對防范、控制網絡安全風險有顯著效果,獲同行專家組認可。
(六)作為主要成員,解決本專業工程領域技術難題3項以上,并形成技術報告,獲同行專家組認可。
(七)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網絡安全風險和事件調查工作3項以上,形成調查報告,獲同行專家組認可;或者參與成功處置本地較大網絡安全事件3次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得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認可。
(八)作為第一作者,在行業認可的期刊上或學術會議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范、指南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九)作為主要作者,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不少于5萬字)。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運用;全面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制(修)訂相關行業的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并通過省級以上網信部門批準或被行業廣泛采用。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對行業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點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開發、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
(三)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或者成功處置較大網絡安全事件。
(四)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設計開發,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被廣泛推廣使用,并得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認可。
(五)具有突出的創新和創造能力,主持完成網絡安全工程重點建設項目,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七)中2項和(八)至(九)中1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或者江蘇專利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主持完成省(部)級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2項以上,并按規定通過鑒定或驗收。
(四)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專業相關授權發明專利2項,已實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制(修)訂2項相關行業的網絡安全發展規劃、技術標準、規范制度、技術指南等文件,并通過相應部門批準或被行業廣泛采用。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3項以上設計、部署實施、評價、認證、評估、驗收等專業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專項技術報告,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經同行專家組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本專業工程領域技術難題4項以上,或完成網絡安全風險和事件調查工作4項以上,形成技術報告或調查報告,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并得到省級以上網信部門認可。
(八)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范、指南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九)作為主要作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網絡安全專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申報相應網絡安全工程職稱。
第二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解決難題、完成任務、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從事網絡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參考,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納入省(部)級以上人才引進計劃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國家高層次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網絡安全工程領域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網絡安全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轉業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網絡安全工程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工作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其他人員網絡安全工程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省數字經濟(網絡安全)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網絡安全相關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三十一條 為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可作為評審參考。
第三十二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附 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簡稱“申報表”,下同)。
2.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應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9.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書和佐證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復印件。科研課題方面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方面,應提交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參與全過程中關鍵節點材料。對要求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需提供立項報告、建設單位、應用單位證明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材料。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或實例材料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所有材料須按規定要求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5.熟練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對任現職期間專業技術工作情況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10.實例材料:指將本人在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結合工程項目實際,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總結或項目報告。實例材料要求有個人觀點、問題剖析、解決方案及實施效果。
11.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12.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3.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14.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設計獎。
15.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6.項目負責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
17.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18.主要起草人: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19.有關設計等級標準,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項目)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20.經濟效益:指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21.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效益。
22.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教材、手冊、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3.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篇幅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24.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行業認可的期刊和高水平期刊的范圍由省數字經濟(網絡安全)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5.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數字經濟(網絡安全)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6.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會議議程(日程)等證明材料。
27.網信部門:指國家、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或設區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職稱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應提交相應專題證明材料。
7.本條件所指專業技術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8.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0.本條件所指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須專業機構出具的認定或鑒定證書。
四、技術報告、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學術交流文章等。論文發表時間應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
2.專業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內容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成果,要求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能體現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問題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5.論文替代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的行業標準、指南、授權發明專利等業績材料替代論文要求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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