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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資格條件

        江蘇省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時間:2023-04-13 11:02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人力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端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全省人力資源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培訓和開發、績效管理、薪資福利管理、員工關系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資格條件中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全省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培訓開發、就業創業、職業介紹、技能鑒定、人事考試、社會保障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以及相關行業社團組織、高校就業指導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在我省登記注冊、經依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中介服務(勞務派遣)的企業。

        第四條  在全省經濟系列職稱中單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五條  人力資源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成績合格并通過評審后,獲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正高級職稱采取評委會評審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熱愛人力資源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和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誠信意識,踐行行業規范,弘揚行業新風。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或著作、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四)在從事人力資源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不得申報。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不得申報。

        第七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下同)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0年。

        第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

        (二)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熟練掌握人力資源專業標準、規范、規程、規章,推動人力資源工作有序開展。

        (三)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及其發展趨勢。

        (四)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或培養、指導本專業本科生開展人力資源相關工作。

        第十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 作為單位負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

        2.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組織實施人才引進、就業促進、創業培訓、技能鑒定、社會保障服務、勞動關系協調等工作中,對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作出重要貢獻,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3.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制定市(廳)級以上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4.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的投入、咨詢、評估或論證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

        5.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6. 主持或作為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1場以上市(廳)級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7.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1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1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承擔2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 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立項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學術理論版,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3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 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二)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 作為單位負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

        2. 作為單位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企業近3年年均營業總收入超過3000萬元,年均納稅總額超過300萬元。

        3. 作為單位負責人,主持設立1家以上境外分公司(辦事機構),或設立5家以上境內分公司(辦事機構),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 主持或作為骨干,帶領或幫助所在單位創新產品和服務,取得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準),或在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技術和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300萬元以上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的投入、咨詢、評估或論證等方面等工作,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組織1場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組織證明為準)。

        7.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1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人力資源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1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承擔2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 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3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 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三)對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 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5年以上。

        2. 主持或作為骨干,建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創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明顯提高員工效率和組織效率。

        3. 主持或作為骨干,注重人力資源的有序開發,建立符合單位實際情況的員工職業生涯規劃、薪酬體系與激勵機制等,受到單位員工的普遍認同(以獲得參評人數一半以上滿意度調查結果為準)。

        4.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促進就業和優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以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組織證明為準)。

        5.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或培訓等項目,經實踐證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研究、設計適合單位發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有1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準),并創造出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 主持或作為骨干,獲得市(廳)級以上優秀管理獎項,或在市(廳)級以上人力資源管理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承擔1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2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 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3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 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1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的可申報評審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人力資源專業科研工作,進站前已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資格的博士后人員可申報評審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的;或者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或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的。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職稱:

        1. 國家級一類技能大賽(人力資源相關專業)第一名獲得者。

        2. 獲得江蘇服務業專業人才特別貢獻獎(及相應獎項)榮譽稱號,或入選江蘇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計劃并培養合格的學員。

        3.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人文社會科學獎等一等獎或二等獎(及相應獎項)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或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優秀企業家、產業教授等榮譽稱號。

        5. 成功入選“江蘇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 或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二層次以上。

        6. 作為單位負責人,所在單位近3年取得十分顯著的經濟效益,年均營業總收入超過1億元,年均納稅總額超過1000萬元。

        7. 作為單位負責人,所在單位為我省成功引進世界一流的頂尖人才團隊,或引進外籍院士1名以上,或引進入選“江蘇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3人次以上。

        8. 在基層一線工作累計滿20年,為人力資源服務業促就業及助力鄉村振興作出突出貢獻,得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領導和組織能力,在本專業理論研究或某一領域的研究上取得創新性成果。

        (二)通曉人力資源相關法律法規及國際法規,系統掌握本專業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并具有提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新的研究方向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

        (三)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理論、知識,并能把握其發展趨勢。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人力資源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指導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或培養、指導本專業研究生開展人力資源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 作為單位負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10年以上。

        2.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組織和實施人才引進、就業促進、創業培訓、技能鑒定、社會保障服務、勞動關系協調等工作中,對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作出突出貢獻,并創造出顯著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3. 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促進就業、人才發展、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4. 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總價值超過300萬元以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的投入、咨詢、評估或論證等方面等工作,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5. 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2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3項以上市(廳)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6. 主持或作為骨干,策劃和組織實施2場以上市(廳)級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

        7.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2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2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承擔3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 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立項通知、結果公告等)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學術理論版,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4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 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2篇以上。

        (二)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 作為單位負責人,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10年以上。

        2. 作為單位負責人,通過實施人力資源管理優化,企業近3年年均營業總收入超過8000萬元,年均納稅總額超過800萬元。

        3. 作為單位負責人,主持設立2家以上境外分公司(辦事機構)或設立10家以上境內分公司(辦事機構),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 主持或作為骨干,帶領或幫助所在單位創新產品和服務,取得3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準),或在推進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技術和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并創造出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 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總價值超過500萬元以上人力資源服務重點項目的投入、咨詢、評估或論證等方面等工作,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 主持或作為骨干,組織2場以上高層次人力資源行業論壇、發展研討會、項目對接會等重大活動,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組織證明為準)。

        7.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個人評比表彰活動中獲得先進個人稱號或取得二等獎及以上榮譽(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編寫或修訂2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人力資源服務相關的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或承擔2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承擔3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 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4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 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服務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2篇以上。

        (三)對企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和8-10條中1條:

        1. 主持或作為骨干,從事人力資源工作8年以上。

        2. 主持或作為骨干,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創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有項目方案、可行性評估和專家論證結果),為全面提高單位綜合管理和決策水平作出突出貢獻。

        3. 主持或作為骨干,注重人力資源整體開發,構建企業大學,創建良好單位文化,受到單位員工的普遍認同(以獲得參評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滿意度調查結果為準)。

        4. 主持或作為骨干,在促進就業和優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以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組織證明為準)。

        5.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總價值超過300萬元以上的人力資源管理策劃、評估、招聘或培訓等項目,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6. 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研究、設計適合單位發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有2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或關鍵產品(以批文或證書為準),并創造出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 主持或作為骨干,獲得省(部)級以上優秀管理獎項,或獲得市(廳)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優秀企業家”及相同級別的榮譽稱號(以批文或證書為準)。

        8. 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承擔2項以上省(部)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或3項以上市(廳)級人力資源管理重點課題的研究。

        9. 作為主要撰寫人,在省(部)級行業發展論壇、理論研討會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學術報告;或在省(部)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在省(部)級以上人力資源專業報紙,專業學術期刊、核心期刊上發表具有高水平的人力資源專業論文。以上撰寫要求總篇數不低于4篇,對具有本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篇數可減少1篇。

        10. 作為主要撰寫人,為解決本單位(地區、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問題撰寫的調研報告、決策咨詢、政協提案、建議方案等被市(廳)級以上部門或單位采用2篇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專業人才,申報時應對照基本條件和相應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報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的,由其所在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申報人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和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房地產經濟、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從事人力資源專業,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人員,可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到省年度評審使用線的,可申報評審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取得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員、職業指導員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人力資源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證書滿2年,大專學歷取得證書滿7年,可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到省年度評審使用線的,可申報評審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取得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協調員、職業指導員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事人力資源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證書滿7年,大專學歷取得證書滿12年,可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到省年度評審使用線的,可申報評審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江蘇省人力資源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和填報規范

        1. 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一式2份。

        2. 填寫“江蘇省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1份。

        3. 對照第二條“資格條件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 對照“政治、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 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并經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 對照“學歷、資歷條件”,必須提交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等證書(須經評委會認定),任職聘書(聘文)的原件及復印件。

        7. 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8. 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資質證明、知識產權證明、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等)的原件及復印件,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資格條件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或領域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熟練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3.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4.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5.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6.了解:知其大意。

        7.單位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相關負責人。

        8.骨干:具體負責項目的調研、立項、實施、評估等流程或環節工作,或具體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9.主持:承擔該項工作的第一負責人。

        10.主要人員:承擔該項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員;

        11.主要撰寫人:書稿撰寫內容達50%以上,論文第一、二作者。

        12.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研究開發任務。

        13.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14.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5. 核心期刊: 由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的期刊,或由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收錄的期刊,或有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錄的期刊。

        16. 自主知識產權: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和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制、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人力資源管理或服務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服務于人力資源工作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件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

        17. 關鍵產品:服務于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技術或成果達到業內先進水平,取得同行專家認可或具有較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產品。

        18. 參評人數:參加調查測評的具體人數,單位員工不超過50人的按全額計算,50-100人的按70%計算,100-200人的按60%計算,200人以上的按50%計算。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本資格條件中的“市”指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2. 本資格條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3. 本資格條件中的“相關專業”是指經濟、會計、統計和審計專業。

        4. 本資格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5. 本資格條件中所指業績、運行效率、成效、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估。

        6. 從國內外引進的本專業具有特殊成就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江蘇省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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