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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農業科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時間:2023-04-13 11:00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業科學研究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一步釋放和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農業科技和農業產業融合發展,建設高素質的農業科技創新人員隊伍,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農業科學研究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從事農業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從事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指主要從事基礎性、前瞻性、探索性研究、產品創制、技術開發等研究的人員;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指主要從事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測量監測、基礎性科研工作、實驗技術和科技服務等研究的人員;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指主要從事農業農村政策、產業經濟、科技咨詢、科學普及、規劃設計、科技管理服務等研究的人員。

        第三條  農業科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分設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四個層次,對應的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農業科學研究事業的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定資格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考核合格后,可初定相應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1年,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助理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2年。

        (二)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4年。

        第八條  專業能力要求

        系統掌握本學科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掌握必要的科學研究、產品研發、技術開發方法,參與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能夠獨立承擔某一方面研究工作,并取得具有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二)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具備必要的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測量監測、基礎性科研工作、實驗技術和科技服務等能力,參與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并為科技成果形成和應用提供支持和服務。

        (三)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掌握必要的農業農村政策、產業經濟、咨詢服務、科學普及、規劃設計、科技管理等研究方法,參與農業經濟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并取得具有一定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九條  業績、成果要求

        (一)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以第1作者發表學術論文代表作1篇;或者以主要作者(排名前3)發表學術論文代表作3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或者參加全國性學術會議3次以上,并在學科組作1次學術交流或報告。且論文或報告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2-3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

        2.作為完成人,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應用,其中至少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創收5萬元以上。

        3.作為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縣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

        (二)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完成人,參與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等研究工作,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應用于生產,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有力支撐縣級以上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或園區。

        2.作為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市(廳)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市(廳)級評價(鑒定)。

        3.作為完成人,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滿意評價,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縣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

        (三)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下列2個條件:

        1.以第1作者發表學術論文代表作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務工作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2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

        2.作為完成人,參與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縣(處)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單位采納應用,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縣(處)級以上單位(部門)采納應用。

        第十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報助理研究員職稱: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技術推廣獎、專利獎或人文社會科學獎三等獎以上。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其中至少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創收10萬元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市(廳)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有力支撐市級以上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或園區。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市(廳)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市(廳)級評價(鑒定)。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高度評價,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市(廳)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縣(處)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單位采納應用,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

        (八)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縣(處)級以上單位(部門)采納應用。

        (九)獲得縣(區)級以上黨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稱號、先進工作者等。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副研究員職稱:

        (一)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員。

        (二)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2年。

        (三)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5年。

        第十二條  專業能力要求

        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具有較高的學術活躍度和影響力,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或技術骨干、創新團隊或研究方向負責人,具有協助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經歷,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1. 能夠根據國家戰略、行業需求和學科發展,提出具有較大理論或應用價值的研究項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案,為解決生產實際問題提供理論支撐;或者能夠針對產業瓶頸、行業壁壘和薄弱環節,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取得具有較高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方法或新產品等科研成果。

        2. 作為主持人,承擔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或重大橫向委托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

        (二)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1. 能夠高效開展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測量監測、基礎性科研工作、實驗技術和科技服務工作,為農業生產作出較大貢獻。

        2. 作為主持人,承擔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者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參與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或重大橫向委托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

        (三)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1. 具備獨立開展農業農村政策、產業經濟、科技咨詢、科學普及、規劃設計、科技管理等研究工作的能力,取得具有較大影響的學術成果或為本行業、本單位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2. 作為主持人,承擔省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市(廳)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省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市(廳)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2項。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突出業績、成果,并符合下列(一)、(二)條件之一:

        (一)獲得科學技術獎、技術推廣獎、人文社會科學獎或專利獎:國家獎主要完成人、省(部)級一等獎前7名、省(部)級二等獎前5名、省(部)級三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前2名、市(廳)級二等獎第1名。

        針對創新團隊所在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創新團隊帶頭人為第1完成人,獲得上述成果的團隊成員排名,按去除非團隊成員后的排名名次予以認定。

        (二)根據申報類別分別取得以下相應代表性業績、成果:

        1. 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以第1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3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①-③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或者以專著作者、譯著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出版專著、譯著或編著1本以上,且專著、譯著或編著獲得市(廳)級以上資助或獎勵。

        (2)以第1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2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①-③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應用,其中至少有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單項創收5萬元以上或累計創收10萬元以上。作為第1完成人取得上述成果的,收益閾值減半。②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③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研究開發的產品、方法等形成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①-③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2. 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有力支撐市級以上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或園區。(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高度評價,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共2次以上。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3. 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同時具備下列2個條件:(1)以第1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3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務工作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2)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或者以專著作者、譯著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出版專著、譯著或編著1本以上,且專著、譯著或編著獲得市(廳)級以上資助或獎勵。(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市(廳)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單位采納應用,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市(廳)級單位(部門)采納應用。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第十四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2名正高級同行專家推薦,可提前1-2年申報副研究員職稱:

        (一)獲得科學技術獎、技術推廣獎、人文社會科學獎或專利獎等獎勵:國家級一等獎前7名、國家級二等獎前5名、省(部)級一等獎前5名、省(部)級二等獎前3名、省(部)級三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第1名。

        (二)作為第1完成人,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應用,其中至少有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單項創收5萬元以上或累計創收10萬元以上。

        (三)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

        (四)作為第1完成人,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

        (五)作為第1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省(部)級以上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

        (六)作為第1完成人,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高度評價,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共2次以上。

        (七)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市(廳)級有關單位(部門)采納應用。

        (八)獲得市(廳)級以上黨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稱號、先進工作者、突貢專家等。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研究員職稱:

        (一)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進站前已取得副研究員職稱的博士后人員。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5年。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要求

        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學術造詣深,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或技術帶頭人,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經歷,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1. 能夠根據國家戰略、行業需求和學科發展,組織開展高水平研究工作,創造性地解決學術問題,取得具有一定影響的原創性或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研成果,被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廣泛引用;或者能夠針對行業發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問題,組織開展聯合攻關和協同創新,取得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的關鍵技術成果;或者在解決行業或“三農”問題上,提出具有較高價值的新思路、新方法。

        2. 作為主持人,承擔國家級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重大橫向委托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2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國家級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省級以上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重大橫向委托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2項。

        (二)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1. 創造性地開展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測量監測、基礎性科研工作、實驗技術或科技服務等工作,為農業生產作出重大貢獻,在行業和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2. 作為主持人,承擔國家級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重大橫向委托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3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國家級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省級以上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重大橫向委托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共3項。

        (三)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1. 在農業農村政策、產業經濟、科技咨詢、科學普及、規劃設計、科技管理等相關領域取得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創性成果,在服務宏觀決策方面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 作為主持人,承擔國家級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省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2項或市(廳)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3項;或者作為創新團隊成員,以第2完成人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主持的國家級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1項或省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2項或市(廳)級以上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類科研項目(課題、任務)3項。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突出業績、成果,符合下列(一)、(二)條件之一:

        (一)獲得科學技術獎、技術推廣獎、人文社會科學獎或專利獎:國家獎主要完成人、省(部)級一等獎前5名、省(部)級二等獎前3名、省(部)級三等獎或市(廳)級一等獎第1名。

        針對創新團隊所在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創新團隊帶頭人為第1完成人,獲得上述成果的團隊成員排名,按去除非團隊成員后的排名名次予以認定。

        (二)根據申報類別分別取得以下相應代表性業績、成果:

        1. 應用基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以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5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2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①-③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或者以專著作者、譯著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出版專著、譯著或編著2本以上,且專著、譯著或編著獲得省(部)級以上資助或獎勵。(2)以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3篇,其中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①-③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獲得的專利、著作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育成的新品種,研制的新獸藥、農藥、肥料、產品、裝備等知識產權成果2項并實現轉化應用,其中至少有1項實施許可、轉讓,實現單項創收10萬元以上或累計創收20萬元以上。②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等成果被列為省(部)級以上政府主導(主推)技術(品種、模式)名錄。③作為第1完成人,研究開發的產品、方法等形成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①-③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2. 試驗發展與轉化應用人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集成創新、試驗示范、熟化應用形成的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產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有力支撐省級以上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或園區。(2)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研究開發的檢測技術、試驗方法、信息技術或研制改進的儀器設備等形成省(部)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或者通過省(部)級評價(鑒定)。(3)作為第1完成人,開展的基礎性科研、科技服務等工作,獲得服務對象高度評價,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生態效益,獲得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通報表彰共3次以上。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3. 農業政策與科技管理研究人員

        同時具備下列2個條件:(1)以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三類高質量論文”代表作4篇,其中第1作者不少于2篇,國內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且論文均已在成果獲獎、平臺評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務工作等中發揮支撐作用或形成與下列條件(2)關聯度密切的評價意見;或者以專著作者、譯著作者或主編、副主編,出版專著、譯著或編著2本以上,且專著、譯著或編著獲得省(部)級以上資助或獎勵。(2)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市(廳)級以上黨委、政府、單位(部門)采納應用,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市(廳)級以上黨委、政府、單位認定為優秀成果。作為創新團隊成員,參與所在團隊帶頭人獲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應順延1位。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不具備第十五條規定的學歷要求,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5年者;或具備第十五條規定的學歷要求,從事農業科學研究工作滿3年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可由2名正高級同行專家推薦破格申報:

        (一)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省(部)級一等獎前2名,省(部)級二等獎第1名。

        (二)作為第1完成人,形成的調研報告、咨詢建議、科普成果、設計方案、技術報告等被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單位(部門)采納應用,產生巨大的經濟、社會或科技效益。

        (三)做出重大科學發現,取得重大科學技術突破,創造巨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為農業產業發展做出卓越貢獻。

        (四)獲得省(部)級以上黨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稱號、先進工作者、突貢專家、特貼專家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層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一條  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社會力量等獎勵,可根據獲獎類別和等次,經認定后參照本條件中相關成果獎勵類業績申報。

        第二十二條  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職稱申報人員業績、成果一般應與所在團隊研究方向匹配,尊重團隊所有參與者的實際貢獻,團隊成員的業績成果按照其在解決重大科技問題中實際貢獻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江蘇省農業科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和填報規范

        1. 按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2份。

        2. 對照“總則”,將申報評審的專業、類別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3. 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4. 對照“學歷、資歷要求”,須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5. 對照“繼續教育要求”,須提交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后完成的繼續教育情況,提供繼續教育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6. 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科研項目須提交科技項目合同、驗收證書等復印件,橫向服務合同須提交簽訂的合同、完成證明等復印件。

        7. 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專利、品種、鑒定等證書復印件、獲獎證書、論文、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對其在項目中作出實際貢獻的情況說明材料、單位出具的對其工作業績證明、服務單位證明、報告采納證明(含領導批示))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等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 專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學術著作,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和創造性。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 譯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用本國語言或另一種語言翻譯過來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3. 編著: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將現有研究成果經選擇加工后,按照一定體例編撰而成的本專業學術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4. 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5. 三類高質量論文:根據科技部《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國科發監〔2020〕37號),三類高質量論文指發表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者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以及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其中國內期刊為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以及《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Nutrition》《江蘇農業學報》《江蘇農業科學》《雜草科學》《大麥科學》《農業科技管理》等農業專業期刊。

        6. 第1作者:論文署名第1人。凡標明為共同1作或者相同貢獻的論文,其作者可視為第1作者,但論文篇數按第一作者人均平均后計算。論文標注為通訊作者的,不可視為第1作者。

        7. 通訊作者:在論文署名上標注,負責論文可靠性,承擔與編輯部通信聯系和接受讀者咨詢的作者。

        8. 研究報告:指結合科技項目提供的正式研究報告或實驗報告。

        9. 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本科院校主辦的學報,并取得ISSN或CN刊號。

        10. 學科組:指學術會議中,按照學科(專業)或者主題進行學術交流討論的分組。

        11. 創新團隊:特指江蘇省農業科學院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三星”及以上科技創新團隊。

        12. 科學技術獎:指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置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

        13. 技術推廣獎:指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由國家農業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設立的獎勵為促進農業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的獎項,如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江蘇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獎和農業技術推廣獎等。

        14. 專利獎:指由我國各級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類獎項,如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江蘇省專利金獎、江蘇省專利優秀獎等。

        15. 人文社會科學獎:指各級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為獎勵個人和集體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服務報告)和普及成果而設置的獎項,如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等。

        16. 社會力量科技獎:指符合《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獎〔2017〕196號)規范,由學術團體、專業學會、行業協會、企業、基金會及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性資金,在我國境內設立獎勵為促進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的科學技術獎。

        17. 獲獎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指相應獎勵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8. 重大橫向合同:單次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合同金額80萬元以上。

        19. 評價(鑒定):指由相應的學術界、行業內公認權威第三方平臺出具的有關論證、評審、評議、評估、鑒定意見等,或團隊帶頭人出具的鑒定(江蘇省農業科學院系統內)。

        20. 轉化應用:指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以許可、轉讓方式進行轉化應用,簽訂技術合同,并經省(市)技術市場登記備案,以實際獲得的經濟收益為準。

        21. 省(部)級:指省級及直轄市、正部級單位,不含副省級及省轄市、正廳級及以下單位。

        22. 市(廳)級:指副省級及省轄市、正廳級單位,不含縣級市和副廳級及以下單位。

        23. 國家級項目(課題、任務):國家相關部委正式立項的項目。如: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地和人才專項、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中國博士后基金等。

        24. 省級項目(課題、任務):省級主管部門正式立項的項目。如:省自然科學基金、省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省重點研發計劃、省政策引導類軟科學項目、省政策引導類國際合作項目、省博士后基金、省農業地方標準項目、省產業技術體系、省農業自主創新項目、省試點示范項目、省雙創人才項目、省333人才資助項目、省六大人才高峰資助項目等。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 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等。

        2. 本條件規定的論文、專著、譯著、編著等不論出于何專業期刊、何學術會議、何出版社,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 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后參加本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度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4. 任職資歷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職稱(含同級)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度止。

        5.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學位)、資歷、專業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6. 同一內容的業績成果,在同一人員的職稱申報中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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