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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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農業工程技術推廣及服務人才隊伍,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結合全省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農機裝備技術研發和推廣,農機檢測檢驗、鑒定維修、農機監理,農機質量安全監督,水產捕撈,漁船漁機,水產育繁工程,水產設施工程等相關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將我省工程系列原農業機械工程專業、水產工程專業整合為農業工程專業,農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記入省誠信檔案庫。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技術員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技術員資格:
(一)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二) 具備大學專科、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第七條 評價基本標準
(一)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完成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師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四)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工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資格。
第九條 評價基本標準
(一)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夠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
(三)能夠傳授本專業技術知識,進行一般性技術指導或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四)具有指導技術員的能力。
第五章 工程師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工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或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農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與業績、成果評價基本標準
(一)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理念、新方法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情況,解決較為復雜的實際問題。
(三)參與農業工程科研、推廣或服務項目的實施,參與農業工程領域重大災害處置、重要農業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培訓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程制(修)訂、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咨詢報告撰寫、技術培訓教材編寫等;或能夠結合農業農村生產實際制定農業工程技術工作規劃、計劃,并參與推廣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績。
(四)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的能力。
第十二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編制省(或主持市)級以上技術標準,并頒布實施。
(二)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撰寫有關本專業技術培訓教材(手冊)、講義2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三)作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完成本專業高質量調研報告(業務指導方案、試驗示范總結、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
第六章 高級工程師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
(一)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工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或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報:
1. 獲得與農業工程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
2.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工程技術相關的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
3.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農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四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并跟蹤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或參與撰寫本專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技術規范等(以縣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的創新研發、試驗示范、推廣應用、培訓宣傳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農業機械、水產(漁業)工程等農業工程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一)至(二)條件之一或(三)至(九)條件之二:
(一)獲得與農業工程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5、20、15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等業內認可的獎項)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省級標準2項以上,或市級標準3項以上。
(三)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1件以上(第一發明人)或獲得與本專業有關的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第一著作權人),并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相關許可、應用證明材料)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新裝備,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或業務)部門驗收或認可。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本專業市級以上規劃、專業設計、開發、專業技術規范、規程、實施方案、統編教材等,在省內具有領先水平(附相關認證證明)。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參加的省(部)級以上農業工程科技研發(推廣)或農業工程服務類項目,通過市級以上行業主管(或業務)部門驗收或鑒定,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在農業工程技術推廣應用或社會化服務等工作中顯著成績,形成的可推廣的經驗或做法,得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七)培育的水產新品種、新品系通過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排名前 25名、新品系排名前 20名,以國家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秘書處出具的證明為準)。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完成的市(廳)級以上水產(漁業)某一分支領域或區域性綜合性研究與宏觀分析報告,通過專家鑒定,各項指標達到計劃任務書要求,具有國內先進水平。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參加當地農機化主推技術創新研發(含改進、集成等)或生產模式改進、完善;或參加農機產品檢測、鑒定方法改進、完善,或農機產品制造、制造加工工藝改進、完善;或農機維修方法創新、改進、完善的。(須附市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業內認可的審定、認定、登記、許可等相關證書或文件)
第十七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第七章 正高級工程師
第十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 獲得與農業工程技術相關的獎項:國家科學技術獎1項;或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前10名)。
2. 中國專利金獎主要發明人(前3名)或銀獎主要發明人(前2名);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工程有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轉化應用規模,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須附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3. 主編公開發行的農業科普類、技術類著作(20萬字以上),出版發行數量達10萬冊以上。(圖書出版時版權頁未標明印數的,需出版管理部門的圖書印刷發行情況證明)
4.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農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過本學科推廣研究方向,并選定和主持完成過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推廣課題。
(二)承擔并完成過省(部)級以上各類重大科研、推廣或攻關項目等。
(三)解決過本專業重大、關鍵的技術問題,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對本專業技術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并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第二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與農業工程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三等獎獎項2項以上(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含省農業豐收獎等業內認可的獎項)一等獎獎項2項或二等獎獎項3項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等獎的前9、7名)。
(二)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以上主要發明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工程技術有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轉化應用規模,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經頒布實施的行業標準2項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經頒布實施的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
(四)培育的水產新品種(配套系)、新品系通過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或新品系證書(新品種排名前20名、新品系排名前15名。均以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秘書處出具的證明為準)。
(五)完成國家或省級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或組織實施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中試生產,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產學研緊密結合,促進我省產業和企業技術進步等方面業績突出,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第二十二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名義,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中級以下資格條件,各設區市可制定相應的細則條款,但不能低于本條件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轉評后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以上方可申報高一級資格,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申報。
第二十七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關職業資格(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等高技能人才,現從事農業工程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農業工程專業職稱。
第二十八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資格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農業工程推廣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農業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三十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三十一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將“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等榮譽稱號作為重要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申報取得的職稱資格,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資格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江蘇省農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一式3份。(簡稱“申報表”,下同)
2.“江蘇省申報xx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應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8.對照“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要求”,應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論文、業績成果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 重大:某時期(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2. 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 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 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5. 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6. 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 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 了解:知其大意。
9. 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對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本人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參與學術交流、新品種或新技術推廣應用、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10. 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10萬字以上。
11. 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文章,文章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報紙、手冊類、論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12. 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指由省級以上學術機構或各部門主辦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3. 省(部)級以上科技類獎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含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和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等業內公認并由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同類獎項。(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科普成果獎視同科研成果一等獎;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成果獎一、二、三等獎分別視同豐收獎一、二、三等獎,貢獻獎和合作獎均視同豐收獎一等獎)。
14. 市(廳)級科技成果類獎指:市科學技術獎、省農業豐收獎、市農業技術推廣獎等由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同類獎項。
15. 項目(課題):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或國際組織下達或委托開展的有特定目標的工作任務,包括政策研究、工程建設、技術研發、試驗示范、應用推廣、檢驗檢測、統計監測、監督管理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國家項目、省部級項目、市廳級項目、縣級項目、國內外合作項目、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等。
16. 國家發明專利:第一發明人指原創發明人。專利的轉化應用規模、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均由評審委員會認定。
17. 主持人:指經項目主管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人員。
18. 主要完成(參加)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
19. 個人獎勵證書:由發文部門制作的獎勵證書(不含二級證書)。
20. 國家(省、市)級標準、行業標準:限2019年1月1日以后新頒布實施。
21. 農業工程專業技術相關工作包括:從事農業工程技術的研發(含引進、集成等)與推廣應用,農業生產裝備(設施)檢測檢驗、鑒定維修、質量安全監督等,農業工程設施設計、建設與管理等;水產捕撈,漁船漁機,水產育繁工程,水產設施工程;服務體系建設等,其他相關綜合服務等。
22. 行業主管部門:與農業相關的行政機構。
23. 業務部門:與農業相關的專業技術機構。
三、本條件若干說明
1. 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年”均為周年,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級或數量。
2. 本條件所提省(部)級以上含“省級、部級”,市(廳)級以上含“設區市級、廳級”,“市級”均指設區市。
3. 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等,其學術水平或應用價值均由評審委員會評定。
4. 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止。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5. 提前申報:指申報人的學歷或資歷不符合正常申報所規定的要求,但其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可以提前申報。
6. 本條件所提獲得的獎項、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業績,均以個人證書為準。
7. 本條件所提業績成果、論文、學歷等取得的時間,以證書落款蓋章時間、合同的簽章時間以及論文的發表時間為準。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3月31日。如有變動,按省職稱辦要求執行。
8. 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審委員會認定。
9. 本條件所指高質量調研報告(業務指導方案、試驗示范總結、技術報告)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一般經行業部門或行業專家認可或使用,其學術水平或應用價值由評審委員會最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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