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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資格條件

        江蘇省煤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時間:2023-04-13 10:53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煤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煤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煤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的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適用范圍

        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煤炭工程技術、煤炭礦井建設、煤礦發電、煤化工和礦山建筑等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人員。

        第三條  設置等級

        煤炭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愛崗敬業,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中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煤炭工程技術、煤炭礦井建設、煤礦發電、煤化工和礦山建筑等相關專業技術管理工作。

        (二)參與本行業的專業技術分析和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分析及創建細則編制工作。

        (三)參與過1項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或企業較大工程作業規程的制定,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等制(修)訂工作。

        (四)參與過1項企業在用設施、設備、工藝等技術革新項目。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獎(科學技術、發明、設計、優質工程等)。

        (二)作為主要作者,在縣(局)級以上行業學術會議交流技術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完成煤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煤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六)獲得江蘇省技術能手、市級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或市級以上技術發明獎,省級一類技能競賽前四至六名、省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二至三名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工程師。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熟悉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中型以上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作。

        (二)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科研或技術開發(含標準、規程、規范、規劃)工作,并被生產部門采用,取得預期效果。

        (三)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技術推廣、新產品投入批量生產項目,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

        (四)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礦區的地質勘探及編制報告工作,并經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驗收。

        (五)參加編寫和審核的規劃設計項目,被生產部門采用,并經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

        (六)在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或負責生產安全、技術革新、技術管理等方面成績突出,解決了較關鍵的技術問題,使勞動生產率提高或安全狀況明顯好轉。

        (七)參與完成過1項以上有較高難度的科研、設計或技術引進、消化、吸收項目,并經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驗收。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項:

        (一)縣(局)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縣(局)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獲獎項目的獲獎者(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取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參加施工的工程項目,獲市級以上優秀工程稱號者。

        (五)參與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成果達到市內先進水平并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在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緊急處置、搶險救災過程中,措施得當,解決了關鍵的技術性問題,避免傷亡事故或非傷亡事故具有較大貢獻,受到縣(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表彰和獎勵。

        (七)獨立解決設計施工中較復雜的技術難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八)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九)在市(廳)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或在市(廳)級以上學術交流會上宣讀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十)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研究報告或較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等專業文章2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三)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煤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五)獲得全國技術能手、江蘇工匠稱號,獲得省部級勞動模范或市級以上技術發明獎,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國際技能競賽前八名、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六名、國家級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省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省級二類技能競賽第一名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高級工程師。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過大、中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作。

        (二)完成過2項以上難度較高且技術復雜的科研、設計或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項目。

        (三)負責完成過2項以上科研或技術開發項目(含標準、規程、規范、規劃),成果被生產部門采用,取得預期效果。

        (四)負責完成過2項以上技術推廣或新產品投入批量生產,取得預期效益,并通過省(部)級主管部門驗收。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過2項以上礦區的地質勘探及編制報告,并經評審通過。

        (六)作為主要參加人員編寫和審核的規劃設計,被生產部門采用,并取得預期效果。

        (七)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或負責生產安全、技術革新、技術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績突出,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使勞動生產率有大幅度提高或安全狀況顯著好轉。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一項: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或對行業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的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技術管理及相關任務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

        (三)取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并轉化為生產力,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作為技術骨干負責施工的工程項目,獲市級以上優秀工程稱號。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成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并經驗收或鑒定認可。

        (六)在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緊急處置、搶險救災過程中,措施得當,解決了關鍵的技術性問題,避免傷亡事故或非傷亡事故具有較大貢獻,受到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表彰和獎勵。

        (七)解決設計、施工、生產中的復雜、疑難技術問題3項以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顯著,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八)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九)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或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十)為解決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3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煤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三)獲得中華技能大獎、江蘇大工匠稱號,世界技能大賽金牌、銀牌、銅牌(以證書、表彰文件為準)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工程師。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科研、推廣及攻關項目1項以上。

        (二)主持完成過市(廳)級重點工程、科研、推廣及攻關項目2項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項目或課題,取得了重要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填補省級以上空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承擔或主持完成過國家、行業或省級規范、規程、標準的編制,并已公布實施。

        (六)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六)和(七)至(八)中的各一項:

        (一)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以上的工程項目(含設計、規劃、勘察、設計等)一等獎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三)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成果在國際性科技交流中獲金、銀質獎。

        (四)主持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并有專利證書和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六)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

        (七)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八)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煤炭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煤炭工程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一條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審中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加大對愛崗敬業、解決實際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要以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煤炭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后從事煤炭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煤炭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煤炭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江蘇省煤炭工專業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初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

        2.“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對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須同時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

        8.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的復印件。科研課題須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和實例材料等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順序擬好目錄和對應的頁碼裝訂成冊。

        二、本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書面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主要參加者、技術骨干:指分項目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6.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以來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7.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8.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自然科技獎、技術發明獎等。

        9.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0.項目負責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11.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指在項目中負責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某一專業技術工作,或解決項目中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由獲獎單位或業主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獎項申報原始材料。

        12.重大疑難問題: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影響很大的問題。

        13.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14.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15.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16.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17.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8.宣讀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19.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級煤炭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0.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在5萬字以上。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職稱(含同級)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8.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與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0.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及官方網站查詢核驗證明。如獲科技成果獎,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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