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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資格條件

        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時間:2023-04-13 10:44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的指示要求,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員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員素質,促進教育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高等學校中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教育管理研究人員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統一規范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修養,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一、言傳與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持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對思想政治表現不合格或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申報人,嚴格實行一票否決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警告處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違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延遲1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延遲2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三)有謊報學歷、資歷、業績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延遲2年以上申報,并自次年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五條  身心健康與繼續教育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所從事的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及時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一)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教育管理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一)具有基本的教育管理專業知識,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運用管理知識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二)具有初步的管理工作經驗,能適應崗位管理工作需求。

        (三)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助理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教育管理崗位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并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并取得研究實習員資格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第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專業知識,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經驗,能勝任本崗位管理工作。

        第十條  業績要求(具備博士學位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該條可不作要求)

        (一)能獨立完成本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學校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作為核心成員,主要參與起草過有關管理文件、調研報告等。

        同時,須獨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刊物(增刊、特刊以及論文集除外)發表對本職工作有指導作用的研究論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滿2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滿5年。

        (三)不具備規定學歷,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滿6年,業績顯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為優秀。并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1條:

        1.在教育和管理類期刊發表對工作有指導作用的高水平論文3篇以上,或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專著8萬字,可替代高水平論文1篇,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

        2.承擔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本人為主要承擔者或組織實施者(排名前3);或主持并完成市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3.獲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廳)級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1項(排名前3),或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1項(排名前3)。

        4.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一)具有寬厚的教育管理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國內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熟練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綜合管理能力和較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能根據學校的總體規劃,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實際應用中取得明顯成效。

        第十三條  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成效顯著,學校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獨立起草過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寫調研報告1項以上,實踐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學規范,獲得過校級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為優秀

        第十四條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計5項以上: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論文,或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專著8萬字以上。(限3項)

        (二)承擔并完成市(廳)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排名前3),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在省級教育管理工作會議上做主題發言;或創新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模式,成效顯著,且在校內外推廣應用。(限2項)

        (四)獲得省級以上綜合性表彰。(限2項)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資格5年以上。

        (二)不具備規定學歷,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員資格滿8年,業績顯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為優秀。并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1條:

        1.在教育和管理類期刊發表對工作有指導作用的高水平論文5篇以上,或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專著10萬字,可替代高水平論文1篇,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

        2.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3.獲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1項(排名前3),或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1項(排名前2)。

        4.獲得國家級綜合性表彰。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一)教育管理專業知識和政策水平較高,掌握國內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發展趨勢,熟諳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規律,能系統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具有科學的決策能力、綜合管理能力和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開拓進取,在本校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七條 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副研究員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持學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工作思路系統全面,工作成效顯著。學校民主測評優良率在80%以上。年度考核有1 次為“優秀”。

        (二)獨立或主持制訂過學校重要管理文件、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寫調研報告等2 項以上,實踐成效顯著。

        (三)管理工作實績突出,工作經驗被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簡報宣傳推廣,或收入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實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

        第十八條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計8項以上: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論文,或撰寫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專著10萬字以上。(限6項)

        (二)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在全國教育管理工作會議上做主題發言;或創新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模式,成效顯著,且在省內外推廣應用。(限2項)

        (四)獲得國家級綜合性表彰。(限2項)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在崗的教育管理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成果不得重復使用。高校教育管理人員不得申報教師系列以及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系列職稱。

        第二十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高校從事教育管理的人員,可直接申報助理研究員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各高校可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高校教育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劃,切實履行職稱評審主體責任,制定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自主評價標準,制定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將采取雙隨機方式按一定比例,對高校職稱評審工作不定期開展抽查,對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對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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