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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資格條件

        江蘇省本科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時間:2023-04-13 10:37      瀏覽次數:       來源:       字號:[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加快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勇當科技和產業創新開路先鋒的指示要求,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高校教師道德品質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能力與業績,激發廣大高校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為加快推進我省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本科院校具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職責的在職在崗專任教師。專任教師崗位一般分為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科研為主型、社會服務型。

        第三條  本科院校專任教師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統一規范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第四條  克服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等傾向。規范高校學術論文指標的使用,論文發表數量和引用情況、期刊影響因子等僅作為評價參考,不以SCI(科學引文索引)、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等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判斷的直接依據。高校應結合實際建立各學科高水平期刊目錄和高水平學術會議目錄。對國內和國外的期刊、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報告要同等對待,鼓勵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內期刊和高水平學術會議發表。不得簡單規定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等條件。不得將出國(出境)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不得將人才稱號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職稱申報材料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職稱評定直接掛鉤的做法。

        第五條  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高校應結合學科特點,探索項目報告、技術報告、學術會議報告、教學成果、著作、論文、標準規范、創作作品等多種成果形式,將高水平成果作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突出評價成果質量、原創價值和對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以及支撐人才培養情況。注重質量評價,防止簡單量化。

        第六條  引導更多高校教師潛心基礎研究,瞄準世界科技前沿,發揮基礎研究在科學體系的源頭引領作用。建立完善有利于基礎研究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對高校教師取得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的,在職稱評聘中應予以傾斜,建設一支高水平的基礎研究高校教師隊伍。

        第七條  將高校教師科研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鼓勵教師開展科研成果轉化工作,促進創新鏈、產業鏈、價值鏈深度融合。科學設置高校教師橫向科研項目評價權重,鼓勵引導教師積極承擔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重點評價其成果創新和技術水平、轉化應用績效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對橫向科研與縱向科研業績要求應同等對待。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修養,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一、言傳與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持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對思想政治表現不合格或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申報人,嚴格實行一票否決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警告處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師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違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延遲1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三)有謊報學歷、資歷、業績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延遲2年以上申報,并自次年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職業資格、身心健康與繼續教育要求

        按規定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教學與科研實際工作需要,完成國內外進修、社會實踐和知識更新等培訓任務。

        第三章  助教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職稱:

        (一)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職稱。

        第十一條  專業理論知識、能力與業績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本專業知識,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態度端正。能協助講授課程部分內容。

        (二)能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章  講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講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講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并擔任助教職務滿2年,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并擔任助教職務滿4年,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備扎實的本專業知識,掌握基本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教學基本功扎實,教學態度端正,教學效果良好。能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四條  業績要求(具備博士學位初定講師職稱,該條可不作要求)

        (一)有1年以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經歷(含兼職輔導員、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貧、參加孔子學院及國際組織援外等工作經歷,且考核合格。

        (二)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實驗室建設等工作任務。

        (三)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有1篇具有獨立見解的教學總結。指導過學生實習或畢業設計(論文)或創新創業或社會實踐活動等。教學綜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同時,任現職期間,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二)參加編撰正式出版的學術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三)以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

        第五章  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副教授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2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5年。

        (三)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并擔任講師職務滿3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1條: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教學綜合考核須為優秀。

        2.主持并完成省(部)級重點研究項目、技術攻關項目或大型重點工程的主體建設及技術改造或重點新技術推廣項目1,或市(廳)級重點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3.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 獲得過國家級獎(有獲獎證書),或省(部)級二等獎(排名前51項,或市(廳)級一等獎以上的獎勵2項以上(排名前3)。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有本學科系統、扎實的理論基礎、淵博的專業知識和較高水平的學術造詣,比較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能及時掌握本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不斷拓寬知識面,不斷更新知識結構。能將思想政治教育較好融入教學過程,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第十七條  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其中1門為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或主干課程。同時,指導過學生實習或畢業設計(論文)或創新創業或社會實踐活動等,協助指導過研究生、青年教師等。

        (二)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學管理等方面工作。任現職以來,兼任過1年以上班主任、輔導員、導師等學生管理工作,關心學生全面成長,善于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三)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在教學過程中,能根據本學科發展前沿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注意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在開發學生智力方面成績顯著。

        (四)任現職以來,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優良,教學綜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學為主型的教師須為優秀。

        (五)任現職以來,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過1篇以上教學研究論文。

        第十八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一)教學為主型教師

        教學為主型教師,主要指長期從事基礎課、公共課教學工作的專任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5條中的1條:

        1.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4篇以上。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學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其中本人編寫8萬字以上,或取得市(廳)級以上教學類獎項、項目、指導學生競賽獲獎等成果,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

        2.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法研究中成績顯著,形成有較大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主持并完成校級以上精品課程、或精品教材、或雙語教學項目,或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有獲獎證書)、或一等獎(排名前7)、或二等獎(排名前5)或獲得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3)。

        3.獲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以上教學類競賽獎項或校級教學類競賽一等獎。

        4.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獲省級獎勵1項,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創新創業、學科競賽獎二等獎以上1項(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只認可全國特等獎)。

        5. 主持市(廳)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與改革項目,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二)教學科研型教師

        教學科研型教師,指主要從事專業課、專業基礎課教學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專任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56條中的1條:

        1.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學科研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學術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取得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國家授權并實現轉化應用的發明專利(排名第1)、制訂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得到應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排名前2)等,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權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獲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教學成果獎(排名前3)或科研成果獎1項(排名前5)。

        4.主持并完成校級以上精品課程、或精品教材、或雙語教學項目,或主持并完成校級教學研究改革類重點課題,或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有獲獎證書)、或一等獎(排名前7)、或二等獎(排名前5)或獲得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3)。

        5.獲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以上教學類競賽獎項或校級教學類競賽一等獎。

        6.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獲省級獎勵1項,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創新創業、學科競賽獎二等獎以上1項(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只認可全國特等獎)。

        (三)科研為主型教師

        科研為主型教師,指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專任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567條中的1條:

        1.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科研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學術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取得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國家授權并實現轉化應用的發明專利(排名第1)、制訂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得到應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排名前2)等,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權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3.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產生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 獲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1項(排名前3)。

        5.主持并完成校級以上精品課程、或精品教材、或雙語教學項目,或主持并完成校級教學研究改革類重點課題,或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有獲獎證書)、或一等獎(排名前7)、或二等獎(排名前5)或獲得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3)。

        6.獲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以上教學類競賽獎項或校級教學類競賽一等獎。

        7.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獲省級獎勵1項,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創新創業、學科競賽獎二等獎以上1項(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只認可全國特等獎)。

        (四)社會服務型教師

        社會服務型教師,指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智庫建設、服務決策等方面工作,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任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2條和第34條中的1條:

        1.在社會服務工作方面有較大影響力,在教師和行業中得到公認。

        2.  結合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工作,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3篇以上。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社會服務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獲授權且得到轉化應用的發明專利(排名第1),制訂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得到應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排名前2),被省(部)級以上文件采納或省部級領導批示交流推廣的研究報告和政策咨詢建議等(排名前2),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

        3.  主持市(廳)級以上推廣類項目或咨詢類項目,或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4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成果轉化工作實績突出。利用專業優勢,將應用型科研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在省內產生較大影響,獲得市(廳)級以上成果轉化及產學研合作方面的表彰。

        第六章  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教授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副教授職務滿5年。

        (二)具備規定學歷(學位)且擔任副教授職務滿3年,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1條: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教學綜合考核為優秀。

        2.主持并完成國家級項目或技術攻關項目或大型重點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及技術改造或重點新技術推廣工作,或主持省(部)級重點研究項目或技術攻關項目或大型重點工程的主體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2項,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3.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特別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獲得過國家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或省(部)級一等獎(排名前5),或獲得國家級三等獎、省(部)級二等獎2項(排名前3)。

        第二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有本學科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具有突出水平的學術造詣,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超,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能及時掌握國內外本學科及相關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專業新的研究方向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能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學過程,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一條  教學業績、成果要求

        (一)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至少有1門為全日制本科公共課、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

        (二)博士學位點或碩士學位點學科的教師,須指導過碩士研究生,或協助指導過博士研究生;其他學科的教師,須指導過青年教師或進修教師,成績突出。

        (三)治學嚴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在教學過程中,能根據本學科發展前沿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更新、充實教學內容,掌握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注意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在開發學生智力方面成績顯著。

        (四)在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學法研究方面成績突出,形成有較大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結合教學工作,進行科學研究,為所教的課程形成科學的體系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對提高教學質量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五)任現職以來,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效果優良,教學綜合考核須為優秀。

        (六)任現職以來,以第一作者發表1篇以上教學研究論文。

        第二十二條  科研業績、成果要求

        (一)教學為主型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5條中的1條:

        1. 以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學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取得省(部)級以上教學類獎項、項目、指導學生競賽獲獎等成果,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4篇,權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省(部)級以上課題1項,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或獲得國家科研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有獲獎證書),或省(部)級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

        3. 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與創新,形成良好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法研究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精品課程或精品教材或雙語教學項目,或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有獲獎證書),省(部)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或獲市(廳)級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2項(排名前2),或獲省級以上教學類競賽二等獎以上獎勵(排名第1)。

        4. 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本科畢業設計(論文),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學科競賽獎二等獎以上(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只認可全國特等獎)。

        5. 主持省(部)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與改革項目,并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二)教學科研型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56條中的1條:

        1. 以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教學科研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學術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取得省(部)級以上教學類獎項、項目、指導學生競賽獲獎等成果,或取得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國家授權并實現轉化應用的發明專利(排名第1)、制訂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得到應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排名前2)等,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4篇,權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其中1項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3.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 獲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1項(排名前3),或獲市(廳)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2項(排名前2)。

        5. 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與創新,形成很好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法研究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精品課程、或精品教材、或雙語教學項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重點課題,或獲得1項國家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有獲獎證書),省(部)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或獲市(廳)級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2項(排名前2),或獲省級以上教學類競賽二等獎以上獎勵(排名第1)。

        6. 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本科畢業設計(論文),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學科競賽獎二等獎以上(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只認可全國特等獎)。

        (三)科研為主型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56條中的1條:

        1. 以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科研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學術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取得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國家授權并實現轉化應用的發明專利(排名第1)、制訂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得到應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排名前2)等,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4篇,權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2. 主持國家級科研課題1項或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3項,其中1項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

        3. 主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 獲得過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排名前3)。

        5. 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與創新,形成很好影響的教育理念和教學風格,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法研究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精品課程或精品教材或雙語教學項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重點課題,或獲得國家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有獲獎證書),省(部)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或獲市(廳)級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2項(排名前2),或獲省級以上教學類競賽二等獎以上獎勵(排名第1)。

        6. 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以上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本科畢業設計(論文),或作為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學科競賽獎二等獎以上(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只認可全國特等獎)。

        (四)社會服務型教師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2條,和第34條中的1條:

        1. 在社會服務工作方面影響力大,在教師和行業中得到公認。

        2. 結合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智庫建設、服務決策等工作,以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本學科代表作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學科權威性刊物上發表。

        本學科代表作可以用社會服務工作中的相關成果替代,如:撰寫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專著或全國通用教材,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獲授權且得到轉化應用的發明專利(排名第1),制訂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得到應用的行業技術標準(排名前2),被省(部)級以上文件采納或省部級領導批示交流推廣的研究報告和政策咨詢建議等(排名前2可替代1篇本學科代表作。替代數量不超過4篇,權威性刊物上成果不可替代。

        3. 主持省(部)級推廣類項目或咨詢類項目,或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橫向科研項目4項以上,課題通過鑒定或已經完成準予結題,創新程度高、技術先進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 發揮專業優勢,從事科學技術開發、科研成果推廣或技術推廣工作,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推廣或農業技術推廣表彰,或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排名第1)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政府政策咨詢、智庫建設、科學普及得到應用或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或網絡上發表引領性文章方面的成績顯著,取得重大社會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在崗專任教師,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成果不可重復使用。

        從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專任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先轉評同級教師職稱。申報專任教師高一級職稱時須從事教學工作滿3年,任職年限連續計算,業績成果以教學業績成果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研究成果可適當參考,不超過總要求的三分之一。

        專任教師須獲得教師系列職稱后,符合條件者方可申報評審其他系列(專業)同級及以下職稱。

        第二十四條  建立重點人才綠色通道,引導教師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取得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的,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可以直接申報評審副教授、教授職稱。對從國內外引進、沒有職稱或破格申報職稱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本人品德、能力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資格。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無教師資格證的,可先評后補;符合初定職稱條件的可不作要求。

        高校對招聘引進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在嚴把質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較為靈活的評價標準,申報高級職稱時論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高校擔任專任教師的人員,可直接申報講師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五條  完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評價標準。各高校可根據實際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業特點和崗位要求的評價標準,注重考察教學工作業績和育人實效,把課程思政建設情況和育人效果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體上發表的理論文章等納入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職稱成果評價范圍。

        第二十六條  高校在制定本校資格條件時,對橫向科研業績在項目數量、經費額度等方面的要求應與縱向科研業績的要求同等對待,在不同類型評價標準時給予相應認可。允許高校建立論文轉化、技術轉讓、知識產權產出等科技成果轉化與職稱評聘掛鉤的機制,將轉化成果的市場化、產業化效益進行量化,達到一定標準的,可免除學術著作、論文等限制。

        第二十七條  嚴格高校管理人員申報教師(教學、科研)系列職稱政策。高校管理人員中,經核準備案的雙肩挑人員,且滿足教師(教學、科研)系列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要求,方可申報教師(教學、科研)系列職稱。不屬于雙肩挑人員的其他高校管理人員,不得申報教師(教學、科研)系列職稱;如需申報必須轉聘為專任教師,且不再繼續擔任高校管理職務。

        第二十八條  科學合理設置考核評價周期,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結合,并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完善職稱退出機制,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第二十九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三十條  各高校應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切實履行職稱評審主體責任,制定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自主評價標準,制定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將采取雙隨機方式按一定比例,對高校職稱評審工作不定期開展抽查,對發現問題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對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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