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或繳納)管理規定案
時間:2021-12-31 16:24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21-00341
- 發文日期
- 2021-12-31
- 公開日期
- 2021-12-31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案件,執法,保護
- 文件下載
- 內容概述
- 2021年,我局在對某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用工人數較多,但社會保險申報人數極少。經查發現該公司大量使用的是目前流行的“日結工”。本案辦理過程中,我局根據數據比對,對于用工超過一個月但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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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局在對某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用工人數較多,但社會保險申報人數極少。經查發現該公司大量使用的是目前流行的“日結工”。本案辦理過程中,我局根據數據比對,對于用工超過一個月但未依法申報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對該公司在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職工人數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3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謂“日結”僅為勞動報酬的結算周期,并不能成為用人單位逃避法定義務的說辭。法律在賦予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等管理職權的同時,也明確其必須履行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要承擔違法后果。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權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不僅是法定義務,也是穩定用工的有效杠桿。“日結工”此種用工模式極易引發勞動爭議,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影響企業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