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開展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申報登記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1-03-22 13:39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21-00060
- 發文日期
- 2021-03-18
- 公開日期
- 2021-03-22
- 文件編號
- 錫人社函〔2021〕24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體裁
- 通知
- 關鍵詞
- 社會保障,通知,公開
- 內容概述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發揮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主體作用,縱深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根據《無錫市關于進一步弘揚工匠精神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錫委辦發〔2020〕56號)、《無錫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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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發揮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主體作用,縱深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根據《無錫市關于進一步弘揚工匠精神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錫委辦發〔2020〕56號)、《無錫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方案(2019-2021年)》(錫政發〔2019〕7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組織開展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申報登記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登記范圍
在無錫市轄區內登記注冊的吸納就業人數較多的國有企業或生產型非公企業,依托企業自身培訓條件設立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或與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優勢資源合作建設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
二、申報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登記表》和《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培訓職業(工種)登記表》;
(二)企業職工培訓中心所在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職工培訓中心設立證明材料;
(四)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專職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培訓教師花名冊和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專用場地、實訓設備設施使用劃撥證明,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配備能滿足教學實訓需要的相應場地。開設社會通用性技能培訓職業(工種)的,辦學場所還應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要求。
(六)企業(或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具有相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設施設備、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應急保障、疫情防控等管理制度。
對于企業與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優勢資源合作建設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的,申報企業需提供合作協議。
三、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的業務范圍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出具培訓收費稅務票據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可承擔下列與本企業主營業務技能崗位相關的政府補貼培訓:
1.按規定開展本企業(集團)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2.按規定開展上下游關聯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中小微企業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和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 可承擔下列與本企業主營業務技能崗位相關的政府補貼培訓:
1.按規定開展本企業(集團)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
2.按規定開展本企業(集團)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3.按規定開展本企業(集團)職工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四、申報登記程序
(一)申報及受理。企業可通過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專題專欄”-“下載中心”下載并按要求填寫《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登記表》《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培訓職業(工種)登記表》和《誠信承諾函》,蓋章后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提交至無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處。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材料核對和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企業報送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申報登記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對企業提交的書面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列入無錫市職業培訓機構目錄,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三)協議及誠信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出具培訓收費稅務票據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在與本企業合作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為上下游關聯企業及中小微企業開展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和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等培訓服務前,雙方須簽訂培訓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企業職工培訓中心應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依規依法、誠信辦學的書面承諾。
五、工作要求
(一)各級人社部門要積極宣傳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培訓政策,引導各類企業與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合作建設企業職工培訓中心、企業職工培訓學院或企業職工繼續教育基地,增加培訓供給。要加強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培訓質量。
(二)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有關政府補貼培訓政策規定,開展政府補貼性培訓。企業與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合作建設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不得將培訓資格承包、轉包、轉讓他人或其他機構。對因申報材料不實,導致在后續管理中發現實際培訓條件與申報登記材料不一致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將取消政府補貼性培訓資格,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對培訓成效突出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可給予相應支持,鼓勵培訓設施設備升級和改造。
(四)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對上一年度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開展情況提供書面報告;對連續兩年未正常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業務的,將不再列入無錫市職業培訓機構目錄。
附件:
3.誠信承諾函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