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懲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
時間:2019-10-22 10:59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19-00228
- 發文日期
- 2019-10-22
- 公開日期
- 2019-10-22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案件,執法,保護
- 文件下載
- 內容概述
- 我局接到舉報我市某瑜伽館存在使用童工的情況,且涉及人數較多,分布地域較廣。經過調查,某外地單位為拓展無錫市場,通過網絡招聘了一批暑期工,以發放傳單、體驗卡、會員卡等形式,配合其旗下的無錫多家實體門店做地面推廣。經調查確認,該單位招用的暑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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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舉報我市某瑜伽館存在使用童工的情況,且涉及人數較多,分布地域較廣。經過調查,某外地單位為拓展無錫市場,通過網絡招聘了一批暑期工,以發放傳單、體驗卡、會員卡等形式,配合其旗下的無錫多家實體門店做地面推廣。經調查確認,該單位招用的暑期工中有7名童工。
此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我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人民幣35000元的行政處罰。調查期間,單位已主動整改,將童工交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