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厲懲處拒不配合勞動監察的用人單位
時間:2017-10-31 16:04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17-00308
- 發文日期
- 2017-10-31
- 公開日期
- 2017-10-31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勞動、人事、監察--監察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案件,執法,行政
- 文件下載
- 內容概述
- 我局在接到舉報某外包公司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在調查過程中,我局要求該單位按時提供材料并接受調查詢問。該單位逾期未接受調查詢問,也為提供相關材料,存在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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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舉報某外包公司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在調查過程中,我局要求該單位按時提供材料并接受調查詢問。該單位逾期未接受調查詢問,也未提供相關材料,存在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行為。
該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無錫市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單位處以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