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行為
時間:2016-10-12 15:35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16-00313
- 發文日期
- 2016-10-12
- 公開日期
- 2016-10-12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綜合政務--其他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案件,處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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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嚴厲打擊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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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有投訴人投訴我市某知名餐飲公司。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該單位存在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經查,該單位非法招用童工二名,兩名童工工作時間分別為1個月又6天和兩個月又15天,在單位工作期間均未滿16周歲。
此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的規定。
我局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規定。依法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其父母予以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