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行為
時間:2014-07-31 15:47 來源: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瀏覽次數:【字號:默認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14-00015
- 發文日期
- 2014-07-31
- 公開日期
- 2014-07-31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主題
- 綜合政務--其他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案件,處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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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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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我局對某塑料制品公司進行了日常巡查。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存在違反社會保險費申報管理規定的情況。經查,該公司共有從業人員69人(其中當月新入職7人),應參保人數62人。當月該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僅申報20人,共瞞報職工人數42人,涉及工資總額95653元。
此行為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的規定。
我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用工情況如實申報社會保險費,并以該單位瞞報的工資總額95653元為基數,處以罰款96000元的行政處罰。